约,其效悉为相同。

  为此两国全权大军,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停战条约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因见有不幸之事将现在议和之举暂行延缓,今命全权大臣应允暂行停战;特派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与大清帝国大皇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议定停战条款如左:

  第一款: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日、中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止条款一律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但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中、日两国现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军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之后,限二十一日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

  为此日、中两国钦差全权大臣今欲有知照,即行签押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在日本下之关订。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赏戴三眼花翎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画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省正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停战展期专条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李经方会同订立和约,即须妥行批准互换无碍。为此,议定下开各款:

  第一款: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五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订约停战;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此约所订停战,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八日夜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

  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据,即行署名盖印,以昭确实。

  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押)。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前出使大臣李经方(押)。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

  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押)。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全权大臣李鸿章致总署派员咨送与日议和各条款文

  窃照中国与日本讲和条约,业经本阁爵大臣与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陵奥宗光会商议定各条款,分缮汉文、东文、英文,于本年三月二十三日在该国之马关彼此会同签押盖印。除将办理情形俟抵天津专折由驿具奏外,兹将未经签押盖印之讲和条约汉文正本(附图),又东文一分及暂行驻军威海卫之另约汉文、东文各一分(共订一本),另文咨送军机处恭呈御览。所有已经签押盖印之汉文讲和条约(附黏图一纸),又东文一分,又议定校正文义专条之汉文、东文一分,又暂行驻军威海卫之另约汉文、东文、英文一分,又续行停战展期专条汉文、东文、英文一分(共分订二本),又三月初五日初次停战条约汉文、东文、英文一本,派委随员尽先补用副将杨福同由大沽乘火轮车至天津,星夜赍送贵衙门查核办理。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二月十八日)

  换约大臣伍廷芳等呈总署换约事竣亲赍约本请陈奏文

  窃职道廷芳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九日,奉钧署照开:『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八日,奉旨:「着派二品顶戴候选道伍廷芳前往烟台与日本使臣换约;俟到烟台后,前期一日听候谕旨再行互换。钦此」。四月初九日,奉旨:「着添派三品衔升用道联芳与伍廷芳同往烟台换约。钦此」。除电头等全权大臣李刊给「换约大臣」关防届时钤用外,相应恭录谕旨照会贵大臣钦遵』等因。奉此,并领到奉旨批准和约及另约一本。遵于初九日,由京起行。十一日,行抵天津;邀同职道联芳,即于是日附轮赴烟台。并奉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照开:『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