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记
现任淡水县正堂史行 私记
(注一)本折稿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四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原文「谨今」写双行。用「谨」写者,系呈送上级;用「今」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下文
谨(今)亦同。
(注三)原文「呈移」写双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级;用「移」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
(注四)原文「察查」写双行。用「察」字者,对上级;用「查」字者,乃对新旧任及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册式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细册(注一)
印 台北府印
台北府总
光绪六年分
旧管
额征台湾府属,划归管理,应征正供,并奇武■〈老〉庄谷共粟二万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注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应接征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应接征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光绪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应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额征、接征共粟四万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绪六年分,粟二万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续完光绪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续完光绪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续完光绪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续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万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开除
一、拨北路、中右、艋、沪等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拨给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拨宜兰县光绪六年分粟,变价拨收,余租项下,凑给兵饷经费银,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拨淡水县光绪六年分截兵余粟,变价凑给不敷,留支各款,先拨银,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拨征完光绪五年分粟,归还光绪五年分,应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四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四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三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拨征完光绪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二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拨征完光绪元年分粟,归还光绪元年分,应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三年分,应戳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二年分,应给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一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同治十一年分,应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实在
应存粟一万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内:
存北路、中右、艋舺、沪尾、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应存兵粟,原系应扣各营缺截建旷项下,缘各营兵米奏册,逾限尚未造报,无凭核计,俯俟严催造报,再行拨归建旷报存。如有应支米扣粟石,归于次年
奏销动支四柱册内,分别补收补除,以昭核实。理合登明。
存光绪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绪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内,应补未给噶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