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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文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检,为申请役食、半廉银两事。窃卑衙额设弓兵壹拾捌名,民壮肆名,皂隶贰名,全年应领役食银柒拾两零陆分,业经请领至光绪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兹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贰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银壹两贰钱零玖毫外,实应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备具印领,申请宪台察核,俯赐札发领给,实为公便。为此备文,申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领壹纸。
  右申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抚民分府、在任候补直隶州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注)新竹知县批。
  ●第二○四印领光绪十五年正月一一四○九—九
  上件附送之印领
  代理大甲巡检今于与印领为请领事。依率领得光绪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银壹拾柒两伍钱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银贰两伍钱,二共银贰拾两零壹分伍厘。除扣减平外,实领银壹拾捌两捌钱壹分肆厘壹毫。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正月日巡检朱岱源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
  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光绪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注)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事。案据大甲巡检朱岱源请:将应领光绪拾肆年冬季分俸廉、役食各项银两,领回办公,备具印领请发等由。据此,查前项俸廉、役食,前经卑职详奉宪台批饬,由县暂行坐支,俟清赋粮额大定,该县与苗栗划界,再行改编等因,业经遵办支发;至拾肆年秋季止,并详报在案。兹据请领冬季银两,除养廉、役食,提支新粮给发外,其俸银是否照数支给之处,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
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查大甲巡检朱岱源,现无奉议罚俸案件。据请光绪十四年冬季分俸银,应准支食。仰即遵照给领,具报。此缴。初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监印官代理布库大使姚近范
  新竹县  戳记 
  光绪十五年六月初六日奉
  私记 
  (注)此系副详到布政使司之日期。
  ●第二○六申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二
  新竹县典史萧启元,向新竹知县沈、申送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养廉银、增廉银、役食银、马夫工食银钤领
  申文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史钤记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八日
  私记 
  典史为申请给发养廉、役食银两事。窃卑职应领养廉、役食银两,业经请领至光绪十七年冬季止。兹再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壹拾两,增廉银壹拾两,役食银壹拾伍两伍钱,马夫工食银参两壹钱,共应领银参拾捌两陆钱;除扣六分减平银贰两参钱壹分陆厘外,实领银参拾陆两贰钱捌分肆厘。理合备具铃领,具文申请宪台詧核,俯赐给发承领,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钤领壹纸。
  右申
  新竹县正堂沈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典史萧启元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第二○七钤领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一一四一○—四三
  上件附送之钤领
  典史今于与请钤领事。遵领得光绪十八年正月起、闰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壹拾两,增廉银壹拾两,役食银壹拾伍两伍钱,马夫工食银参两壹钱,共银参拾捌两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参〔拾〕陆两贰钱捌分肆厘。合具钤领是实。
  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六日典史萧启元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第二○八札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九日一一四一○—四四
  新竹知县沈,札发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养廉等银与典史
  即补清军府、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正堂沈,为札发事。本年闰六月初六日,据该典史请领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闰六月底止,春夏两季养廉银一十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