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再受词擅办,暨详奉前抚宪批:饬重申禁令,以安闾阎,各在案。兹本府访闻,各属差保,日久玩生,故智复萌,近仍有对保等项名目,分设私馆,擅收投词,索取规礼,种种不法,皆为例所当禁,本应即行严办,未忍不教而诛。除移行各属,一体严禁外,合亟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国有官长,职在理民;乡有族亲,可以和众。其对保、保长、乡长、总理、街正、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皆违例私设,意在赚钱。嗣后,除命盗案,许尸亲、事主,向地保面投报官外;
其余户婚、田土、钱债、口角细故,祇许投告族长、公亲理处。理处不了,告官求断,永远不准差保人等,收受投词,任意勒索。如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将该差保等从重究治,并将投告之乡民,一并拏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给
印 台北府印
实贴晓谕
●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县沈,申覆台北知府陈:已遵札张贴告示,裁剩差保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为申覆事。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宪台札开:「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云云叙至)此札」等因(注)。计札发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对保等项,私受投词,藉以渔利,于民无益而有损。得蒙
宪台出示禁止,以挽锢习,闾阎受惠靡穷。卑职遵将对保各项名目,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办不贷;并将奉颁告示照抄多张,分发各乡,实贴晓谕。合将贴过处所,开具清折,具文申覆宪台察查。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宪陈
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廿六 私记
(注)参阅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与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号)相同。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
一快头役梁鸿禀报:中港一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巳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一快头役梁鸿叩首跪叩禀,为遵谕禀复事。缘蒙谕饬:「案奉府宪,禁除对保投词示谕在案。今日中港民人锺庆眼呈称:『交一快外馆』;此等名目,何时添设?如向有外馆,何以不除?着即禀复」,等因。役切查:此款自淡厅以来,向系中港街尖站,设防大宪按临,及官员经过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带收白契,并发红契,民间产业买卖,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税无闻。非外馆对保名目,亦非役添设。今蒙示禁,遵照赶除明白。其余两班,自行具结外,理合据情禀明,加具切结,前来夹缴。
伏乞大老爷电察示遵。沾叩。
计缴钧单一道,切结状一纸。
正堂沈批:互相劝诫,勿蹈刑章。单销,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具切结状一快头役梁鸿,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一快保中港,从今以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当坐咎。合具切结状缴案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一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七
二快头役朱宗禀报:许厝港二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已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二快头役朱宗叩首跪叩禀,为蒙单仰除,夹结禀缴事。缘蒙宪朱单:「仰除外馆,着一快禀复,其余两班有无此等名目,备结附案」等因。但许厝港、二陂港与淡交界,往返一百六十里,系前淡水厅任内,屡因洋船失事,设立外馆驰报至今。兹蒙仰除,役立即迅往许厝港,将外馆撤除。加具切结夹连,禀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叩。
计夹切结一纸。
正堂沈批:既将外馆毁除,不准再行私设。倘有私收投词,拏人私押等弊,查出,重办不贷。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二快头役、朱宗戳记
●第一七二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五—八
二快头役朱宗具结:已撤除外馆
具切结状二快头役朱宗,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蒙宪朱单:「仰除外馆,备结附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