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许元张清郭德
●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
新竹县皂隶高登、徐祥,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肆拾玖两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银肆拾陆两陆钱贰分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皂隶高登徐祥
●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铺司刘安,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柒拾肆两贰钱壹分肆厘,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陆拾玖两柒钱陆分壹厘壹毫陆丝,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具领状台下铺司刘安
●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
新竹县东、西班荼房头役刘福、林谨,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役刘福、林谨,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光绪九年秋季分工食纹库参两壹钱,扣除补平银壹钱捌分陆厘,尚领实银贰两玖钱壹分肆厘。合具领状是实。
私记
〔批〕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领状台下东西班茶房头刘福(画押)林谨(画押)
●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宪台札开:「照得该县应解光绪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云云照札叙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职遵查,此项民壮工食,原在钱粮项下解支,现在新粮尚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此项工食应在何款支解,卑职未敢轻便。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
本府宪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方行
●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第一八八号(详)之简文,及台北知府雷批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新竹知县方,奉台北知府雷批后,再请示,及台北府雷批
〔批〕照办速办,即批解。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遵查详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宪台批卑县「详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蒙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祭祀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覆,核夺。此缴」等因。蒙此,卑职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粮、役食等项,无款可支,均系卑职暂行挪款垫给,从前挪动者,无非单费一款,且亦不敢具报。现在改作钱粮,尤应另筹归补。惟额编之款,终须动支钱粮,或将卑邑额编役食,及拨府等款,仍在钱粮项下暂支,俟新粮坐支定案,再行详办理。合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