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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为札饬事。照得新竹营兵吴瑞启跑递公文,竟敢雇人顺带,遗失多件,例应正法,以肃军政。据该营游击翁曦面禀:奉文后,该营兵丁胆敢聚众玩抗,不遵法令,骇人听闻。除立派中军周起凤,会同翁游击,带勇前往查办外,为此札饬。札到该县,俟周中军到后,务将犯兵吴瑞启即行正法,并严拏滋事为首兵丁,并千把不能随同弹压情形,详细查明,交周中军解回台北,分别讯办,以儆凶玩而肃营规。
毋稍徇纵,致干并究。切切。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关防(紫色)
  ●第一五六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一一三二三—一四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县令方,禀巡抚刘:监提犯兵正法日期,及查讯滋事情形
敬会禀者,窃标下起○(注一)奉宪台札,饬带勇前往新竹,将犯兵吴瑞启即行正法,并查办滋事情形等因,随即禀辞,带勇起程,于四月十九日辰刻,驰抵新竹。标下○遵即随同回新。卑职祖○先于四月十八日,奉宪台札开:「照得新竹营兵吴瑞启跑递公文,竟敢雇人顺带,遗失多件,例应正法,以肃军政。据该营游击翁曦面禀:奉文后,该营兵丁胆敢聚众玩抗,不遵法令,骇人听闻。除立派中军周起凤,会同翁游击,带勇前往查办外,为此札饬。
札到该县,俟周中军到后,务将犯兵吴瑞启即行正法,并严拏滋事为首兵丁,并千把不能随同弹压情形,详细查明,交周中军解回台北,分别讯办,以儆凶玩而肃营规。毋稍徇纵,致干并究。切切。特札」等因。奉此,查该犯兵吴瑞启一名,业经监禁在案,奉饬前因,标下起○会同标下○、卑职祖○,即于四月十九日,监提该犯兵吴瑞启一名正身,当堂绑赴市曹,斩首悬竿示众,各兵民均相安无事。
至营兵滋事一节,标下等传同把总郑飞熊、暨头目等查讯,据供:「当时系该犯兵吴瑞启之家属、亲友,沿途喊哭,随后跟看闲人甚多,同进协署求情,一时拥挤,旋即弹压散回,各营兵并不敢聚众滋事、抗违」等语。再三究诘,矢口不移。该把总所称是否尽实,除再访查明确,严拿解究外,理合将该犯兵吴瑞启处决日期,具文禀报爵帅大人察核。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标下起○、标下○、卑职祖○谨会禀。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
(注二)
  一、夹单禀
  爵抚宪刘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稿
  禀二十日发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私印  新竹县印
  北右营游府翁行  私记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行  私记 
  新竹县正堂方行  私记 
  (注一)此禀系周中军(名起凤)、翁游府(名曦)、方正堂(名祖荫)之会禀。文中「起○」、「○」、「祖○」,乃此三名之代号。又会禀于镇宪万(一一三二三—一五),其禀意略同。再新竹县禀于藩宪、道宪及府宪(一一三二三—一六),禀于邮政总局宪及营务处宪(一一三二三—一九),均略同。
  (注二)此系「夹单」,其正本参阅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第一六二号)。
  ●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
  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之简文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八  私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察核转详事。除将兵丁吴瑞启倩王传代送公文延误,奉批,饬即正法,因营中原详错误,致各营兵众心不服,纷纷借口,并据绅士林汝梅等,联名佥请,据情转求各缘由,全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转详,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注)
  一、申
  台湾邮政总局宪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注)此简文(简详)之正详,参阅第一五三号。
  ●第一五七乙批光绪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二三—二一
  台湾邮政总局,对新竹知县详之批示
  福建台湾邮政总局批:据详及另禀均悉。查此案,昨奉爵抚宪札饬:「照得新竹营兵吴瑞启,雇人顺带公文,遗失多件,例应正法,以肃军政。据该营游击翁曦面禀:奉文后,该营兵丁胆敢聚众玩抗,不遵法令。除立派中军周起凤,会同翁游击,带勇前往查办,并札新竹县,务将犯兵吴瑞启即行正法,并严拿滋事兵丁,及千把不能随同弹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