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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54页

工食银一十二两四钱,除扣六分,减平银七钱四分四厘外,实应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六厘;又随加二分补水银二钱三分三厘,共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前因逾期,未据批解,业经先后札催在案,迄今仍未解到。现在冬季又届。合行并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迅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分,前项工食银两,克日照数批解来府,以凭给发,毋再违延,切速。特札。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札
印  台北府印  戳记 
十二日奉
(注)此系新竹县批注。查此私记系幕友之所有,似系幕友代批(参阅一一四○二—三、四)。
●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新竹知县朱,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与台北府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宪台札开:「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云云照文叙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共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业经前县周,今于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职遵将光绪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理合备具文批,申解宪台,察核转给,俯赐印发批回备案,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
一、申
本府陈
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朱行  私记 
●第一七八批回光绪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二-五
新竹知县朱,批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拨府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及台北府批回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批解事。除外,今差值役,立即管解后项银文,前赴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辕下投缴,候奉印给批回缴销。该役毋得踈忽,致干提究。须至批者。计批解
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
公文壹角。
批回  印  台北府印右批差吴瑞准此
光绪九年二月十六日给
印  新竹县印
县押限回日销
●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
新竹县民壮头役出义,具领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民壮头役出义,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光绪九年秋季分民壮三十六名,每名每季一两五钱五分,该工食银五十五两八钱,除减平外,实银五十二两四钱五分二厘,该役领回散给,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照给,领状附卷。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具领状民壮头役出义  戳记  县正堂周、给民壮役、出义戳记
●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
新竹县大轿首张邦,具领光绪九年冬季大轿班工食
具领状人台下大轿首张邦等,今当大老爷台前,请领得光绪九年冬季份工食银壹拾两零捌钱伍分,扣除减平银陆钱五分外,实应银壹拾两零贰钱。邦等领回奉公,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除减平外,实应给银十两零一钱九分九厘正。给领之状附。  私记    私记 
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大轿首张邦(画押)
●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
新竹县斗级郑升,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斗级郑升
●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
新竹县库子陈田,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壹拾贰两肆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壹拾壹两陆钱伍分陆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具领状台下库子陈田
●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
新竹县马快林汀,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马快林汀,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银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准领,领状附卷。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具领状台下马快役林汀
●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
新竹县禁卒施建等四名,具领光绪九年秋冬两季工食银
具领状台下禁卒施建、张清、许元、郭德,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光绪九年分秋、冬两季工食银贰拾肆两捌钱,除扣减平外,实应领钱贰拾参两参钱壹分贰厘,中间不敢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