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江制台曾与巴得诺在沪会议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无成效,法国不得不自取应得赔偿之质。兹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据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暂,则视中国何时允许照巴得诺所请办理耳。特此奉闻。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闻日内议院将议中、法近事,中国与欧洲各国政制不同,既向无议院可以宣告国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仅能将所有实在情形告达贵部;经贵部刊刻「黄书」颁给议员,已有成案。今当议院定论,实有转移事局之权;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国不能任咎缘由,向贵部详细剖明之。

  一、须查谅山之役,是否因中国背约所致?二、华兵与法兵相遇攻打,是否有意伺杀?此二者,为现在龃龉之大端也。本大臣〔以为〕倘法国来请中国撤兵,中国不允、或故意托词不撤,则可谓违背津约;今总署与谢署使面谈并照会及由本大臣转告贵部电函,均云专候巴公使来商撤兵,并无一语可以违约责之。又谅山之事,起于西六月二十三、二十四两日,巴公使已于西七月初一日到沪,再数日便可到津;彼此妥商一退、一进,实最稳妥。中国一切自可照办,不致滋生事端。至于撤兵限期之误会情形,本大臣已屡言矣;今本不必再提。因两国全权皆爵位尊崇之人,不能指其捏诬也;然因有此限期,故贵部西七月初四、初十等日来函藉指为中国背约。今忽置此限期于不问,其误会情形亦可概见。故本大臣尝以为华军驻札之地,法军早已苟非告以某日华军应撤,如不撤可攻退之;则法军断不前进,亦断不致既见华军仍复冲入。故溯其本原,全由误会限期者之咎也。「黄书」所刊米卨提督报单,有「中国带兵官请迟五、六天以便请示撤退,法将不答」一节,不已明乎?两国兵官既已会晤,即无伺杀情节;法国各新报亦称「不得谓为伺杀」。盖伺杀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敌人也;华军无深藏,带兵官又复亲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谓为埋伏者乎?贵部又谓照津约第二款,华军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应撤退;殊不知既立约,两国系属友邦,即未退之华军亦属友国之兵,非为寻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乃并不商量请撤,只顾冲进;以致互有伤亡,其咎果谁属哉?总之,谅山之役须公道评论,不能强令中国担此责成也。中国于津约应办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无再须办理之事;万难竟允偿款。贵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继索二百兆、终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贵部向称公道平允,为各国所信;今甚愿于此事静细寻思,不将中国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胜厚望焉!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顷接总署昨日电报,谨即译出送览。上海领事官所说者,谅必可行;望即示复!本大臣查公请一国为两国排难解纷者,指不胜屈。今法国倘知听人评论胜于从事干戈,则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愿贵部可照办焉!

  外部茹相复函(六月二十日)

  昨准贵大臣函送总署来电内开:上海法领事称「公请美主评论中国是否背约,本国或可照办」一节,嘱贵大臣即告本部候复等因。准此,查本部向发电函,全无一语令公使领事竟劝中国如此设想者;且背约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国评论,本部尤不准属员妄谈也。按自总署告谢署使「驻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后,违背津约已无疑义。因此,本部径向中国索赔。嗣因中国不允,遂自据地作押。今若照中国所请办理,则显将本国实有之权听凭他人论断,势有所不能耳。至于欲议定偿款数目,则视本国向来谦让之忱,中国亦可知他国论断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禄呢拟致李中堂密电(六月二十一晨福亲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设法以劝两国,则事局必不可问。现揣法国可满意者,拟成约稿呈览。倘中堂不能请中国不再拖延,日后虽欲照办,我亦不能再保护和局矣。

  第一款:中国允给法国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须即付。

  第二款:一、法国允于两国全权将此约画押后,即撤现驻闽口之兵船。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后,且法兵入谅山、高平、老开后,即将基隆交还中国。

  第三款:此约画押后,法使即往天津与李中堂议定津约所载之详细商约。

  能否请中国照办,请中堂即复;其法国国家,我可力请其允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页)。

  同文馆译报法船泊闽江口外法军轰击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一八),同文馆学生张德彝译新报。

  照录新报

  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英文字林新报:

  八月十八日福州来电云:『穆将军现驻长门,昨日飞电闽城,言今有法国炮船三大、二小,余皆驶去』。

  又由华军营中传云:『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只泊于闽江口外』。华人度其来闽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厦门来信云:『刘爵帅铭传由基隆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