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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旨之后,巴使即赴津照津约商议办理,他事应可不提矣』!
  茹相曰:『谅山之事,其咎终属中国,断难不提;惟可俟巴使往商条款,并议此事耳』。
  李大臣曰:『然则中国只管剖明、贵国只管执意,岂是公道』!
  茹相曰:『死伤盈百,不能不取保索偿耳』。
  李大臣曰:『贵部仍以「取保索偿」存心,即在津商议亦断断不成。本大臣终必徒劳无功,直可一听法国之无理取闹矣。就本大臣代贵部设想,应将谅山之事置之不问,方见贵部亦存保全和局之心。试问一面在津商议、一面据地取保,古今各国有此办法乎』!
  茹相曰:『本部实欲保全和局,既商议时不必据地;惟适议而有人阻梗,则仍不得不取保耳』。
  李大臣曰:『中国始终等候派使来津,更有何人阻梗!今问贵部:倘中国实能剖明谅山之役咎不在中国,贵部竟掩耳不听,一味只图索偿乎?抑公道自在人心,尚可凭公判断耶』?
  茹相曰:『如果咎不在中国,自应凭公判断』。
  李大臣曰:『如此便好。少顷,当送函来请贵部答复,以便电告中国』。
  茹相曰:『可』。遂别(陈季同述)。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七日来函
西本月初四日,但就谅山第一次简略警报请告中国,本国专待办理情形在案。今收到驻圻首将详报:法兵以津约为凭,毫无疑虑,前往驻据谅山,竟为华兵攻打等情。是谅山之事,确系华兵先放鎗炮,显与中国所许者相反;必系北京一班廷臣不喜两国交好之所为。故本国不能再待,应请中国作速照津约办理。现本国驻华公使已奉命请中国即将四月十七津约第二条照办,并请克期调回华兵之旨刊于京报;又因背约致法军须留越,经费请中国赔给至少二万五千万佛郎。
应如何交付,他日再商。本国想此两事,中国必应允许;一礼拜后,定有复函与本国公使。否则,本国只好自行取回应得之赔费而已。本部因事关重大,用特函告,以便贵使可告达北京。本部就现在情形而观,以上所问者仍系本国欲与中国和好之忱;尚望中国能自憬悟,勿为激变之廷臣所误!本国公使现在上海,亦系如此盼望;专候中国派出全权大臣,以便续议津约末款之事。为此照会。须至照会者。
  法外部茹相又五月十八日来函
今日收到贵大臣函开:中国国家谓谅山之事,实因误会津约撤兵之款之故;并催巴得诺即速赴津,以便商议详约并定全撤华兵。但撤兵非仓卒能办,定须一月等因。查所为误会者,本部已于本〔月〕初四日函内说明;兹再申明之。查西本(五)月十七日福禄呢欲定第二款撤兵日期书一函,交中国全权大臣内开:「二十日内——即西六月初六日,法兵可驻谅山、高平、沙界并所有与广东、广西接壤之处」等因。福禄呢断不疑李中堂不能照办,而本部亦于西五月二十日将津约宣告议院时,并告此商定撤兵情形,到处皆知;
中国自不能不知。倘果有难处,不能如期撤兵,理应早告。是谅山之事,诚如本部本月初九日函中所称「中国不能辞其咎」也。向其取保索偿,不亦宜乎!今最要者,应请中国速发撤兵之旨一面刊于京报,一面着华军速离北圻。今欲不至再有误会,须旨内说明「北圻之兵着即撤回,高平、谅山、沙界、老开等处一律办理」等因。至全撤之期,以降旨后一个月为限似可照办,以便两国带兵官妥议详细事宜,庶保安靖。其定界,则将来另派人员。今谅山之兵应退至关墙之外;
此关居同唐之北,定广西之界。如中国肯降此旨,即可见欲和之意;本部即不为难,着巴得诺即刻赴津与中国钦差大臣议定商约并定邻交,照津约续定,并议谅山之事欲使本国取保索赔之案。合行照复。
  致法外部函(又五月十八日发)
前接贵部西七月初四日之函,即电呈总署;今接总署将电报呈奉谕旨,饬令本大臣奉告贵部。兹将电报送览,请贵部留意;可见其中李相并未允福禄呢临行克期撤兵之说、并无画押公文,总理衙门并无「不即撤兵」之意。且云「正拟照约撤兵,而适有谅山之事」;又云「中国钦派大臣照第五款与巴公使商议,其撤兵之事亦在此商量之中,因不能不商量而撤也」。且云:「撤兵有应办之事,不能照福所请仓卒撤回」。本大臣看,照此信中国国家向无不照津约办理之意;
且此次电报内语,即系答应贵部西初四日函内所望之事。本大臣颇喜因撤兵期促误会之故,此次表明。望贵部再登新报,以表两国交谊;请派巴使即往天津商议西五月十一条约未尽事宜,冀可将忽然来之难处排平之。再,新得李相之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