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弭盗安民,守备等官先务也,乞移文谕之。仍选巡视御史一员,严督五城兵马司并锦衣卫军校缉捕,一如旧例。或守备官别有长策,自当议行。”从之。
七月丙戌,诏常州府应纳南京各卫仓夏税,改征银价,以水灾从巡按都御史邢宥请也。丁未,总督南京粮储、南京户部尚书陈翌奏:“初,南京工部奏准,法司所问囚人当纳米赎罪者,改纳灰瓦等料,以佐修理之用。今修理渐省,而仓廪已虚,欲令囚人杖以下纳料,徒以上仍旧纳米。”刑部尚书陆瑜请行南京户、工二部会法司议行之。诏可。
九月癸未,刑部郎中陈俨审录南直隶狱囚,出死罪之有冤者十人,皆为辩明,具狱上请。从之。
六年二月丙子,南京河南道监察御史吴禋奏:“南京两法司处决重囚,或一次止决一人,或二三人,俱要原委决囚御史、主事并锦衣卫官三员同赴京复命,水陆应付,民力艰难。乞将该决重囚,仍旧会官处决,止令御史一员复命,或具疏以闻,庶免下人劳扰。”上以处决囚人数少,只具奏闻,如十人以上仍如旧例行。
三月甲申,六科给事中潘荣等因灾陈言,请免南京造马槽送京,及灾伤之处成化五年分年例买办、采办,以纾民力;以银折内外官俸而存其米,以备赈济。壬寅,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苏州、太仓、镇江三卫去年秋粮二十四万八千余石。以水旱灾伤也。
四月甲子,重修南京十庙完。守备太监安宁、成国公朱仪等请令词臣撰文刻石,以纪其事。上命吏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彭时记之。丙寅,以水灾,免直隶溧阳、溧水、句容、六合、江浦等县税粮共三万六千四百余石。
五月乙巳,户部奏:“先因湖广乏粮,以仪真见收余盐五万引,运往赈济,然水陆远险,为费甚广。以如南京御史所言变价淮盐例,令原委官将未运之数,会巡盐御史变易价银,赍送荆、襄巡抚都御史杨璿,籴粮赈济。”从之。
九月己卯,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滕昭巡抚苏、松等处,总理粮储。戊子,改兵部尚书兼大理寺卿程信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兼职如故。
十月戊午,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奏:“江水泛溢,冲塌上新河口岸,河口坍入三十五丈,两岸军民房室灾者四十八间。”事下工部复奏,移文南京工部会守备等官勘议。
十一月壬辰,免南京大胜关及江东巡检司冬春二季所料钞之半,以河水淤浅,商船难行故也。己亥,应天府江浦县民居火,焚军民营房二百六十九家,飞火及江淮卫,马船焚十二只。刑部请逮管船指挥等官罪之。诏可。
七年正月甲申,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等处右副都御史陈濂奏,运河一带,济宁居中。而南北分流,久不疏浚,蓄水不多。况两京往来,向外官多不恤计,不候各闸积水满板,辄欲开放,以便己私,而南京进贡内臣尤甚。以此走泄水利,阻滞粮运。今欲会同山东巡抚、守臣计工挑浚,且请旨禁约。事下工部复,从之。
二月壬子,复设苏州府钞关,以户部奏京库岁用钞不足故也。戊辰,改注南京都察院右金都御史张鹏于都察院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等处。
三月丙子,南京守备、成国公朱仪请修理南京武学,欲用往年造常平仓所余木植,并各厂未支物料。事下工部,以为宜行南京工部核实,乃可如请。从之。乙卯,设应天府常平仓官,并除本仓粮湿腐亏折之数,仍计每石所亏,以为后例。先是,南京兵部尚书李宾奏,于应天府置仓贮米,而未设官。至是,户部因应天府民告所贮米湿腐,多有亏折,请为除豁,因请设官监守。从之。丁卯,礼部奏,南京江东门外江水泛溢,崩颓北岸,损坏民居。
五月丙子,增设两淮天赐场盐课司,置大使、副使各一员。时巡抚淮扬等处御史陈濂等奏:“天赐沟有古灶迹三处,地广水咸,宜设场煎盐。”故有是命。
八月戊午,免两淮富安等二十三场盐课司折盐秋夏税二万八千二百五十二石有奇,草四万四千五十六包有奇,计折小引盐六万五千三百九十五引有奇,以去年夏秋水旱故也。
九月乙酉,淮安府掌府事、参政杨昶,听漕运总兵杨茂、参将杨佑嘱,以造船木价银付民人傅诚买木,剩银千三百余两,有发其事者。法司请并逮诣狱,上从之。惟茂、佑令具实回奏。茂、佑抵讳,亦竟宥之,昶等皆赎徒还职。戊于,命南京协同守备泰宁侯陈泾佩漕运印,充总兵官,总督漕运,镇守淮安等处。
闰九月癸卯,免淮安、扬州二府所属州县官明年朝觐,以地方被灾也。丙午,吏部尚书崔恭起复至京,改南京吏部尚书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