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秋粮。癸丑,复设苏、松、常、镇四府所属长洲等县劝农通判、县丞各一员。
  
  十月庚申,增设淮安、扬州二府通判各一员,徐,邳、高邮等州判官各一员;宿迁、宝应、江都等县主簿各一员。
  
  十二月甲申,命金吾右卫指挥佥事宋纲守备仪真。时署都指挥佥事都胜,自陈所统地广,综理不周。都御史胡拱辰举纲可任,从之。
  
  十年二月己未,南京大雨雪伤麦。乙亥,户部奏,请行南京文武官以本色两月份支绢布。从之。
  
  三月丙戌朔,免淮安等府及徐州所属去年夏税六万三千石有奇,丝二万一千三百余两。以水旱灾也。丁未,免南京旗手卫成化九年分子粒三万二千七百余石。以水灾故也。
  
  四月甲子,南京协同守备、定西侯蒋琬奏:“比奉命总督操江,所统官军,永乐间初置八千。宣德间增至一万二千,調逃亡之余,止遗六千九百。天顺初,复调建阳卫官军五百,镇江卫官军七百,轮番操习,今俱散逸。乞令所司追补旧额。镇江军士素习水战,乞仍与建阳军士调用。”从之。丁丑,免淮安、扬州等府所属州县及两淮运司安丰等场、邳、寿、庐、扬四卫秋粮子粒米、豆、马草,以去秋水灾故也。
  
  六月壬申,南京户部奏请会同内臣盘皇城各门仓粮。奉御梁鉴等与户部员外郎张顺会盘,过期不至,有误卫卒日食。成国公朱仪以闻。下南京刑部究治,请坐顺罪,而宥鉴等。上从其拟,仍命南京户部与盘各门仓粮,各委一官分理之。
  
  闰六月庚子,命南京管操、武安侯郑宏代蒋琬,兼总操江。兵科右给事中章鉴等因言:“宏已掌南京后府事,兼管操备,今又令管操江,以一人而兼三事,且宏猷为勿著,不可兼任,宜举能者。”上谕:“郑宏管操,止是协同朱仪,以此就令兼管操江,不必更任。”
  
  九月乙卯,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所属吴江等十四县并苏州卫秋粮子粒共四十三万四千六百石,马草一十六万九千八百九十余包。以水灾故也。癸亥,户部以淮安、徐州、临清诸水次京储借拨已尽,宜及时措置,以备不虞。遂定拟开中盐引随纳米麦则例。临清、广积二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粟米五斗,麦则五斗五升,淮安常盈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五斗五升;两浙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四斗五升;徐州广运仓,两淮盐十万引,引粳粟米五斗,麦五斗五升;两浙盐十万引,引粳粟米四斗,麦四斗五升。得旨,从之。
  
  十月壬寅,守备仪真等处指挥佥事宋纲言:“仪真、扬州,高邮三卫及泰、通、兴化、盐城四所京操军士,每遇放班休息,有贩鬻私盐者,不预禁之,惧生他患。乞行巡按御史严加约束,军士有违及所司故纵、同谋者,具闻究治。”上是之。己酉,南京刑部、都察院会官审录死罪囚,总十有三人。其二人殴詈父母,余十一人以杀伤人及故纵强盗抵罪,情可矜疑者,俱具狱上请。诏以殴詈父母者罪恶深重,宜如律诛之,余悉减刑,充边军。
  
  十一月甲子,守备南京、成国公朱仪等奏:“南京旗手等卫正军数少,故其余丁概应差役。今南京锦衣卫奏,以例不勾丁校尉、力士、厨役所遣子男并各卫、所丁多无用军余人等,令充其卫军役。故各卫余丁之无赖者,辄弃原役,诡作无用多丁,觊图粮赏。乞下所司处之。”于是兵部请移文稽核,自校尉、力士、厨役所遗子男之外,凡诸司舍余己告充锦衣卫军余者,俱还原卫补伍,不得滥收,仍究所收若已满千数,即寝其例。”报可。
  
  十一年正月丁卯,应天府府丞白昂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每年拨人一百二十名于南京光禄寺养羊。缘地方卑湿,羊多死者,责民赌补甚艰。乞以见养及后该纳者,估价变卖,用羊之日,支给办买供应,如不足,令本府支给官钱补办。旧养羊之户,量存三四名,守视公廨,余悉放免当差。”从之。
  
  二月壬午,改定淮安常盈仓所中盐课则例。先是,仓乏粮,开中推、浙等处盐共五十八万引。至是,户部以米价增贵,则例太高,奏请更之,两淮盐每引原拟粳粟米五斗,今减五升。
  
  三月甲寅,敕南京吏部尚书崔恭参赞机务,仍理部事。
  
  四月丁巳,增设南直隶泰、海二州、赣榆等三县劝农官。事凡裁减衙门及地广民众之处,各增一员,其余俱令现任及管河、管马官兼领。议上,从之。
  
  五月己酉朔,免直隶镇江府秋粮五万四千八百余石、镇江卫屯田子粒五千二百余石,以水灾故也。辛未,免应天府之上元、江宁、句容、江浦、六合县去岁屯田子粒,以水灾故也。
  
  六月壬午,增设应天府上元、溧阳、溧水三县主簿各一员。庚子,敕南京右都御史林聪,不妨院事,提督巡江并巡捕官军。
  
  七月丙寅,命修理南京太庙。从南京守臣奏请也。辛未,免南京锦衣等十三卫屯田子粒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余石,以去年水旱故也。
  
  十月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