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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之。
十一月乙丑,行在刑部奏:“直隶仪真卫千户杨贵,强取所部寡妇女为妾,当治罪。”从之。丙子,行在户部定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先是平江伯陈瑄言:“江南民运粮赴临清等仓,若与官军兑运,加耗与之,民免劳苦,得以务农,军亦少有赢利。”命侍郎王佐往淮安与瑄等再议,以为可行。上复命群臣议。至是,吏部尚书蹇义等议奏:“其法实便军民。加耗之例,每石南直隶六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如有兑运不尽,令民运赴原定官仓交纳,不愿兑者听自运,官军补数不及,仍于扬州卫所官军内摘拨。
其宣德六年以前,军告漂流,运纳不足者不为常例。许将粟、米、黄、黑豆、小麦抵斗于通州上仓。军兑民粮,请限本年终及次年正月完,就出通关,不许迁延,妨误农业。其路远卫所,就于本都司填给勘合。”从之。戊子,徙江淮卫关。先是,守备南京襄城伯李隆奏:“关濒大江,风水沦陷,迫及关门,欲徙向内,乞仿永乐间例,量拨军民千人修筑。”从之。
  十二月甲午,行在中军都督府奏:“太仓卫指挥徐整,以运粮为名,减除军粮一百一十石归己,当治其罪。”上曰:“节百姓之口以足一人之欲,比与士卒同甘苦者何如。罪之不贷。”戊申,免徐州砀山、丰、沛三县去年水灾田粮、谷草。
  七年正月乙酉,监察御史邓棨巡按直隶苏州诸郡,岁期当代。苏之属县里老、粮长二千余人言于巡抚、侍郎成均云:“棨处事安详,理刑平恕,除革奸弊,军民安业,乞仍留巡按一年。”均以闻。上从之。
二月丙午,修南京太庙社稷殿宇墙垣,命襄城伯李隆及工部董之。乙卯,复赵濬吴县县丞。先是,苏州府知府况钟奏濬阘茸无能,起送至京。吴县民千八百余人诉于巡抚侍郎成均、周忱,言:“守法奉公、处事安详,招抚逃民,率皆复业。凡朝廷买办物料,禁革包揽,不敢多科扰民。况本县钱粮浩大,路当冲要,濬善治繁剧,不惮劳苦,有爱民之心,绝贪虐之弊。比因本府经历傅德,有求于濬,不从。又欲取于粮长,濬禁不与。德愤恨,以他事谮于知府,故言其无能。
”均、忱以闻。命巡按御史复实,果如民言,故命濬复职,而置德于法。
  三月庚申朔,直隶淮安府奏:“本府旧城东门路抵盐城县二百四十余里,今从南门急递铺过高邮州转至盐城县,则四百五十余里。凡公差之人及公文往来,迂远迟滞。请改铺舍就近为便。”从之。
四月辛卯,总兵官、平江伯陈瑄等言:“新开白塔河工毕,其河南出大江,北通扬州,去旧所设巡检司颇远,宜于江口添置巡检司,以御盗贼。”从之。壬辰,免苏州卫抑配军一百五十九人,其已食粮止令终本身者又一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监察御史李立往苏、常诸郡清理军伍,立残忍鸷悍,不能奉宣德意,谓朝廷惟在得军。苏州府同知张徽亦顺承之。凡户绝者,辄取同名姓或远族千亲及承继产业之人补役。里长老人稍为辩明,辄加酷罚。民受冤抑,相与诉之于朝,知府况钟复奏其事,乃命侍郎成均重为清理。
至是均具实以闻,故有是命。辛亥,行在都察院奏:“苏州府知府况钟,轻听经历傅德谮言,奏黜吴江县丞赵濬。今濬事白已复职,德已置之法,请正钟妄奏之罪。”上曰:“此德欺钟,钟失之不察耳。姑记其过。”仍移文示钟,俾知戒慎。丙辰,设直隶扬州府江都县潘家庄闸、大桥闸、江口闸、新开闸,各置闸官一员。
六月戊子朔,直隶苏州府知府况钟言:“近奉诏书,官民田地有荒芜者,召人佃种,官田准民田起科;无人种者,勘实除豁租额。臣勘得昆山等县民以死、徒、从军除籍者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户,所遗官田,召人佃种,应准民田科者二千九百八十二顷,其间应减秋粮一十四万九千五百一十石,已尝申达户部,未奉处分。况官田有没入海者,粮额尚在,乞皆如诏书除豁。”又言:“本府所属长洲等七县,旧有民三十六万余户,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
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官粮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官田每亩科粮不等,自五斗至三石。洪武间,征各县民有民粮者,出马二百余匹,役于濠梁等驿。又出丁、船役于水驿及递运所。永乐间,北方民饥,征本府民有民粮者出马二百四十余匹,役于铜城等驿,约至三年,仍令土民代还。比因有民粮者不足,又以有官粮者补之,至今三十余年,未曾更代。民实困苦。”又言:“工部近征阔三梭布八百匹。
浙江布政司凡十有一府,民粮二百六十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