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三百六十丈,计役嘉兴等府州民丁三十五万九千七百人。
  
  十月癸亥,命户部于正阳门外距板桥五里度地,自牛首山接方山,西傍河涯为上林苑。户部因为图以进。上以苑中之地,民人已种二麦,俱俟明年收成后令勿再种。其占及民田者,给官田偿之,官田或不敷,令民徙居江北,倍数给田偿之,永为世业。民庶坟茔有在苑内者,令勿徙,听其以时祭扫。寻以妨民业,遂止。乙亥,常州府知府李得善奏:“狱囚有鬻私盐者二十余人,因为首者未获,久淹囚禁,耕获既废,供馈艰苦,乞暂释各人还家,以毕农务。且令告谕为首者俱至理之。”奏至,上从其言,后所纵囚果与未获者如期皆至。得善复以闻,诏并释之。
  
  十一月戊寅朔,赐在京致仕武官文绮,人一表里。戊子,改建大内金水桥成。庚子,置江东宣课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二人,杂职。是岁,建端门、承天门楼各五间。复于承天门外建长安东、西二门。
  
  二十六年二月乙酉,太傅、凉国公蓝玉以谋反伏诛。
  
  四月壬辰,直隶高邮州兴化县奏:天旱民饥,已发预备仓粮赈贷之。以其数来闻。
  
  五月己酉,命在京各卫,凡阵亡病故残疾军旗,止以在营丁男纪录入伍,不许于旧贯追取。乙卯,直隶淮安府盐城县岁旱民饥,知县吴思济发预备仓粮之半给之,以其数来闻。上遣行人尽发所储粮给之,凡二千九百六十四石。戊午,给在京各卫军士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余人夏布各一匹。丙寅,重修京师大桥。
  
  六月庚于,开卜筮禁。先是,京师卜筮者多假此妄言祸福,特下令禁之。至是,敕钦天监凡瞽目及阴阳人,仍听其卜筮,诸人不许妄词讦告。
  
  八月丙戌,命崇山侯李新往溧水县督视有司开胭脂河。上谕之曰:“两浙赋税,漕运京师,岁实繁浩,一自浙河至丹阳,舍舟登陆,转输甚劳,一自大江溯流而上,风涛之险,覆溺者多,朕甚悯之。今欲自畿甸疏凿河流,以通于浙,俾运输者不劳,商旅获便。故特命尔往督其事,尔其莅事惟勤,役民勿暴。”新顿首受命而行。暨河成,人皆便之。
  
  九月戊辰,赐天界、天禧、灵谷、能仁、鸡鸣五寺芦柴地四十七顷有奇。
  
  十月己亥,更给天下府、州、县工匠轮班勘合。先是,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至是,工部以为言。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罢工者得安家居而无废业。于是,给与勘合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人。人咸便之。是月,改建乾林院于皇城东南宗人府之后。
  
  二十七年正月,建汉寿亭侯关羽庙于鸡鸣山之阳,庙旧在玄津桥西,至是改作焉。
  
  二月庚辰,置应天府溧水县东坝税课司、批验盐引所、巡检司等衙门。初,溧水县耆民奏:“朝廷近开东坝,既利漕运,且便商贾,宜立税课局、批验所、巡检司各一所。”从之。壬午,免扬州府如皋县民亡绝逋赋凡二百一十余户。癸未,免松江府华亭县荒田租税。先是,上以民间多荒芜田土,有司仍征其赋税,民甚苦之。命户部榜谕天下郡县,凡田土荒芜者以实奏报。于是,华亭县言:流民七百二十户,该征税麦丝棉租米四千一百二十余石。诏核实免之。庚寅,命江阴卫指挥佥事朱信等率军士运粮往辽东。丁酉,迁苏州府崇明县无田民五百余户于昆山,开种荒田。时昆山县民上言,其邑田多荒芜,而赋额不蠲,故有是命。复虑其重迁乏费,命本处卫所,发军船助之。
  
  五月癸丑,命左军都督府左都督杨文率舟师镇太仓。癸亥,以少詹事兼翰林院修撰任亨泰为礼部尚书。
  
  七月乙巳,赐应天府溧阳县银墅、东坝开河石匠四千九百余人钞,万四千七百余锭。
  
  八月丙戌,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涌贵,钞法益坏不行。故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庚寅,新建京都酒楼成。先是,上以海内太平,思欲与民偕乐,乃命工部作十楼于江东诸门之外,令民设酒肆其间,以接四方宾旅。其楼有鹤鸣、醉仙,讴歌、鼓腹、来宾、重译等名,既而又增作五楼,至是皆成。诏赐文武百官钞,命宴于醉仙楼。
  
  九月,浚淮安山阳县支家河,水南入淮,北通安东、海州。
  
  十月丙戌,户部尚书郁新奏:“苏州府太仓常年海运粮储,有司自正月以来,即拘禁民船,以备盘运,及至三月终方已,甚妨民业。今后请自三月初方许集船盘运,其正二月间皆不许。”从之。
  
  十二月癸酉,赐给扬州、高邮二卫捕寇有功将士钞有差。
  
  二十八年正月壬子,置皇城长安、东安、西安、北安四门仓,储粮以给守御军士。仓设副使一员。
  
  二月甲戌,以工部侍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