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为纪,其改明年为永乐元年。

  一、建文以来,祖宗成法有更改者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断。

  一、奉天征讨将士,数年以来,从朕征讨,披坚执锐,栉风沐雨,忠义奋发,屡战屡胜,翊辅成功,勤劳多矣。简在朕心,宜速论功升赏,用酬前劳。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昧爽以前,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谋杀,故杀人,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及见提奸恶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言告者,以其罪罪之。

  一、自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以后,周、齐、湘、代、岷五府,被诬陷时,文武官员军民人等连累致罪者官复原职,已故者文官优免其家差役,武官子孙承袭。民充军者复还原籍为民,军发边远者仍还原卫,为奴者即放宁家。入官田产,照数给还。

  一、递年为事买马煎盐当站,及充递运所水夫皂隶膳夫人数一体赦免,各放宁家。

  一、建文年间上书陈言有干犯之词者,悉皆勿论。所出一应榜文条例,尽行除毁。

  一、山林隐逸,怀材抱德之士,有司询访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闲逸,不愿出仕者,具名奏闻。

  一、鳏寡孤独,有司依例存恤,毋令失所。民年七十之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令一丁侍养,有饥寒不能自存者,官为赈济。

  一、山东、北平、河南府州县人民,有被兵不能种田者,并免三年差税。不曾被兵者,与直隶凤阳、淮安、徐州、滁州、扬州,今年秋夏税粮尽行蠲免,其余直隶府州、山西、陕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广、两广、四川、云南蠲免一半。其有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拖欠。一应钱粮、盐课、段匹、木植、芦柴等项,及军民所养马匹牛羊等项,倒死并欠孳生者,并免追赔。其弓兵欲办芦柴者,仍优免二年。

  一、河南、山东、北平、淮南北流移人户,各还原籍复业,合用种子牛具,官为给付。

  一、北方学校,仍依旧制开设,毋致废驰。

  一、建文除授,并升调文武官员,仍依见职不动。军官有升职事者,止终本身,子孙仍袭原职。

  一、各处新收壮士勇士,尽数放还为民,各安生业。所设卫分并军民指挥司,尽行革去。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有系民间,并舍人选用者,亦各罢官放还。

  一、诸色人匠,除轮当正班外,其余一应撮工人匠,俱各放还,依次轮班。

  一、各处现造军器军装船只,一切不急之务,尽皆停罢。今后有司,非奉上司明文,毋得一毫擅自科扰于民。

  一、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军官为事充军及罢闲者,赦免军役,复其原职,亡故者子孙承袭。总小旗革役充军者,各还原复。

  一、北平卫分官旗人等,有因公差,或被拘执,不得已赴京者,皆免其罪。

  一、各处守城官军,有系别卫调到,并征进漫散军士,见在他处者,各还原卫所。本处官司,不许留难阻当。其奉差守城,文武官员及内官人等,诏书到日,俱各回京。

  一、凡军民人等男女人口,有被官军拘掳者,官为赎还。

  一、递年逃军,并征进漫散军士,藏躲山林者,诏书到日为始,限一月之内,赴官首告免罪,所在官司,发回原卫所着役。

  一、抛荒田土,除有人佃种纳粮外,其无人佃种荒田,所司取堪明白,开除税粮,免致抛荒损民。

  一、所在城市乡村,凡有骸骨,有司即为收敛埋瘗,毋致暴露。

  一、天下各都司卫所官军,皆太祖皇帝恩养者,奸臣逼胁调遣拒战,冲冒矢石,情有可悯。见存者俱还原卫所,其有阵亡丧故,失陷病故者,官则袭荫子孙,旗军每户赏钞五锭,户无壮丁补役,遗下寡妇母女,所司善为存抚,愿依亲还乡,听从其便,有幼男者给粮纪录,出幼补役。

  一、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

  於戏!文帝入汉,尚资恭俭之风,武王绍周,愿广至仁之化。布告天下,其体朕怀。

  ○爵赏功臣制

  奉天承运,皇帝制曰:昔元末兵兴,豪杰竞起,割据土地,糜烂生民,天命我父皇太祖高皇帝,龙飞淮甸,东征西讨,扫除祸乱,华夷一统,身致太平,垂四十年。父皇宾天,建文嗣位,顽狠昏昧,专任奸回,内作色荒,改更成宪,残害宗亲,将及朕躬。朕不得已,起兵自救,身亲战阵,已经四载,赖天地祖宗之灵,遂平内难。尔诸奉天征讨将士,卧雪眠霜,栉风沐雨,百战百胜,万死一生,报太祖之深恩,弘济艰难,宣力甚多,辅成大功。仰稽太祖皇帝开国功臣,赏赐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