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园      五石四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园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园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园      五石四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园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园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园      一石八升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园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园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园      四石三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四、八五六、0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0五、六0  六三、一0九、八六四

  万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0四八、六0  二九、0一八、一二二

  计   七、五三四、五七  一0、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园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园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园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  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谷

  折算。

  中田  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  照中田例。

  中园  照下田例。

  下园  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园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园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园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