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因蔡牵肆逆,间被滋扰。现在官兵云集,即日歼除。惟念贼氛所至,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深为厪念。着该督抚查明被贼蹂躏地方,将本年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以示朕轸念海隅黎庶之至意』。
十二年,淡水增建义仓。
十三年,设水师游击于艋舺,兼管水陆弁兵。
十四年夏五月,诏曰:『噶玛兰田土膏腴,米价较贱,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为经理,必致滋生事端。现在检查户口,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又有生熟各番杂处其中。该处居民大半漳人,以强凌弱,势所不免。必须有所铃制,方可相安无事。其未垦荒埔,查明地界,某处令某籍民人开垦,某处令某社番耕作,尤须分划公平,以杜争端。至所设官职,应视其地方之广挟,酌量议添。或建为一邑,或设为分防厅镇,俱无不可。
唯台湾窵处海外,诸务废弛。今方维甸到彼,于地方营伍,力加整顿,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谨守奉行,自可渐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该处俱系漳、泉民人杂处,素性强悍,总须时有大员前往巡阅,使知儆畏。嗣后福建总督、将军,每隔三年,轮赴台湾巡查一次,用资弹压』。是月,淡水漳、粤与泉分类械斗,知府杨廷理平之。
十五年春三月,总督方维甸至台湾。四月,奏请收入噶玛兰,许之。越二年乃设噶玛兰厅。
十六年。初,台湾岁运福建兵眷米谷,至是积滞。总督汪志伊奏请雇船自运。夏六月,淡水高夔起事,平之。十八夜,凤山东港海中发火,既而大风,火从小琉球屿来,居民惶恐,热气蒸人,数刻乃退,不叶尽焦。
十七年春二月,澎湖饥,诏命镇道发帑赈恤。
十八年,诏禁阿片烟入口,犯者按律治罪。秋七月,澎湖大风,海水骤涨五尺余,坏屋覆船。
十九年春正月,诏曰:『闽省牌甲保长,所有缉拏人犯,催征钱粮,此后毋庸再派管理。至稽查户口,即当予以纠察之权。三年之后,果有成效,加以奖赏。其怠玩者,随时革究。而畬民熟番,久与齐民无异。自当一律办理』。
二十年秋九月,地大震;淡水尤烈,匝月不止。十二月,淡水雨雪,坚冰寸余。
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检于大甲。
二十二年,淡水始建学宫。移彰化训导于竹堑。八月,澎湖大风。
二十三年,彰化知县杨桂森议罢台运,省议不可。三月,郡治天后宫火。
二十四。
二十五年,海寇卢天赐犯沪尾,游击李天华逐之,受伤死。夏,淡水大旱。秋,疫。
道光元年夏四月,海寇林鸟兴犯沪尾,逐之。
二年夏六月,大风雨。七月,又大雨,曾文溪决,泥积台江,遂成平陆。
三年春正月,地大震。七月,噶玛兰匠首林泳春谋乱,水师提督许松年平之。八月,彗星见于东南,而气冲西北,越年春乃灭。九月,北路理番同知邓传安入埔里社,议开设。十一月,诏曰:『台湾噶玛兰自嘉庆十六年奏准开辟后,委员勘丈,共田园七千五十甲零。原议每田一甲征租六石,每园一甲征租四石,经户部议驳,行令查照叛产成案,分别征收,迄今额征科则尚未议定。十七年后,陆续起征之租。俱未入册报销。兹据该督等查明,前次委员系用绳牵丈,核算户口约计,实在开垦五千七百余甲。
内原垦田地尚属有收,续垦田园率皆硗薄,且甫经开垦,尚须农民自费工本。兼之土沙浮松,溪水泛溢,实系限于地势,不能分则定赋。至官地荒田由民升垦,亦与叛产不同。此时不特租额不能议加,即亩分倘有缺短。如照部议增租,民力实有难支。着照该督所请,噶玛兰田园截至本年为止,除水冲沙压不计外,再行确实覆勘,垦熟田园实有若干?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额之多寡。该督等即饬该道府督同委员,会同该厅履亩勘丈,取造册结报升。其历年租谷,即造册报部核销,毋许丝毫隐匿。
如所垦田地将来渐就丰腴,即随时加议租额,以昭核实』。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抚孙尔准至台湾,议开埔裹社。十月,命台湾道兼管水陆营兵。十一月,诏改台湾班兵更戌之例,以艋舺营游击为参将。
五年秋七月,诏曰:『台湾向系漳、泉、粤三籍人民分庄居住。上年匪徒许尚等纠众滋事,即有游民从中煽诱。兹据赵慎畛等奏请清庄之法。着照所请。嗣后台湾地方,如有面生可疑、无亲属相依者,该庄头人立即禀报地方官,审明籍贯,照例逐令过水刺字,递回原籍安插,毋许复令偷渡。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头查明,果系诚实安分,具结准充;如来历不明,及好勇斗狠之徒,俱报明本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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