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埯、白石头、土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所辖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径放洋,不由鹿耳门人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籍鹿耳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一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提、镇严饬所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稍有疏纵;庶民番不致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即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调福州将军策楞为广州将军兼管粤海关事务,以镶白旗满洲都统新柱为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调福建巡抚刘于义为山西巡抚,命前任湖广总督孙嘉淦署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谕大学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属紧要。现任总兵官李琨于外海事务,不甚谙练。台湾镇总兵官何勉现已年满,应回内地;即着补授南澳镇总兵官。……其台湾镇总兵官员缺,着总督那苏图于所属总兵内拣选一员,请旨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调江南崇明镇总兵张天骏为福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疏覆部咨行查闽省鹾政情形:一、台湾盐课饷银及云澳认课菜银,向俱不随额引征收。原因彼处或远隔重洋、或孤悬海岛,从前商人完课均不行引;应如所题,仍旧办理。一、闽省西、东、南三路营销盐觔,除西路引目照旧颁给,其东、南路并各县澳引张盐觔,请参酌核减。查闽省奏定接引计觔、按觔合担,未便骤更;应令该督分别官运商办并盐课细数,另造清册报部查核。一、办理奏销,应如所题,将正课入正额具题;其余引及额外余引,令各路通融办理,不必注定州县。余引缴部查销,征银入赢余册内汇报。至不敷行运之处,仍令另题请增。一、闽盐收晒收贮、发售接济及秤掣验查各事宜,旧制周密;应如所题,照旧办理。至何处查验、何处截角,应造册报部。一、闽省有不入引额之丘折银,请照例留拨本省兵饷。查此项先经该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张;应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属滞销余引,已拨惠安、光泽二县分销;即依西路课则征银。查闽省向无余引,今始颁发,应令另报。一、台湾所贮乾隆二、三、四年未销盐十四万担,曾于乾隆五年拨运内地销售,业于是年册报;查造报数目先后不符,应仍令分晰另题』。从之。

  二十九日(癸未),〔闽浙总督〕那苏图奏:『查禁台地偷运、偷渡,不专在台地之对岸,尤其在台地之各口;臣饬属防范。惟自台返棹船只,查非捏报遭风,量给食米;并寄庄佃租连回漳、泉者均报官给照,准其出口。其余商贾贩运及捏报遭风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编号约束,止令照旧往来支海,以抵郡为率。如有偷越大洋,将守汛员弁重惩;仍严饬文武协力查禁』。得旨:『知道了。应时刻留心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属常年买榖,每石四钱。从前榖贱,敷购买;近年榖价运费约需五、六钱不等,请酌增价,奉部驳与定例不符。但榖价委系增长,仍请在泉、漳等府盈余项下每石加银五分;岁丰不以为例』。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又谕:『着户部存记,俟二、三年后请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卯),〔户部〕议准:『调任福建巡抚刘于义奏称捐监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该处折中定价,合足一百八两之数。今酌定:台湾一府,每石以四钱收捐计算。俊秀应捐二百七十石、廪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监生,与在部收捐银数相符』。从之。

  二十四日(丁未),谕:孙嘉淦现在候旨,福建巡抚员缺,着周学健前往署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谕:『朕闻台湾换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拨车供应;原议每里给银五厘,资其饭食。三年合算,共需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乃以彼地无公项可动,以致文移往来,不能按期给发。查台地有官庄项下征收租粟银两拨充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