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五。
六月十八日(丙寅),吏部议覆:『准刑部咨称「福建按察使刘慥奏请嗣后台地凶番杀人者,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酌给年限」等语。应如所请。初参之时,将地方文武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即照所降之级调用』。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七。
秋七月二十二日(己亥),实授马负书为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丁未),缓征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八年旱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四。
二十七日(壬申),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疏报闽县等十三州、县及淡水厅首垦、报垦民屯田地共二十七顷四十一亩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五。
十一月初三日(戊寅),谕:『喀尔吉善等奏:「台湾、澎湖等处飓风顿作,沉失商渔船只、坍塌民房,田禾间有刮损;诸罗、彰化二县被灾较重」等语。台湾地居海外,贫民猝被风灾,殊堪悯恻!着该督、抚查明被灾户口,加意抚绥。所有本年应征地丁钱粮,照例分别蠲缓;乏食贫民,酌借口粮,妥筹接济。其坍塌房间、击沉船只,查明给与修费及掩埋之资;仍督饬属员实心查办,务使灾黎均沾实惠。至应行拨运内地补仓米榖,并着暂停起运,留备赈恤之用。
该部即遵谕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六。
二十二日(丁酉),谕〔军机大臣等〕:『闻得台湾米价甚贵,每石至二两三钱。台郡素为产米之乡,即内地之漳、泉诸郡方且资其接济,价贵如此;该处民番杂居,风俗刁悍,一切弹压地方,尤当豫为留心,毋致滋生事端!可传谕该督喀尔吉善,令将台郡米价现在有无平减、民番情形是否安怗?并应作何设法调剂及如何抚绥弹压以裕民食、以安海疆之处?一面办理,一面作速据实奏闻』。寻奏:『查台郡商船,每岁带运粜济漳、泉余米二十万石;又北路社船十只,带榖回厦粜卖,亦有数万石;
又征收供粟,运赴内地支给各营兵榖八万余石。臣现将官榖停运、商船余米减半、社船禁止,以裕台属储备。至现在台郡及凤山、诸罗、彰化等县米价每石二两二钱及五钱不等,总由民间积榖之家不肯广粜,以致价未能平。至台地灾民,现在抚恤口粮足资民食。惟该处青黄不接,转在隆冬;查各属现积榖四十万石,当批饬速于岁内开仓,分厂平粜,并密饬镇、道大员董率稽查。节据禀复,各邑被灾后民番宁怗,实无滋事』。得旨:『览奏稍慰。台榖既不拨运,则漳、泉青黄不接之时亦宜一并虑及』。
是月,福建台湾总兵马大用奏:『台属早稻丰收,晚稻虽被风稍歉,民情安怗』。得旨:『汝但奏民情安怗;而一切镇静弹压之处,全未奏及,非留心海疆之道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三日(丁巳),予押兵内渡在洋漂没之福建水师营外委千总林际茂、兵沈智等一百二十名恤银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八。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年(乙亥、一七五五)春二月十七日(辛酉),谕:『闽省赴台换班及班满彻回各兵渡越海洋,间有遭风船坏,飘至粤境遇救得生者,于沿途州、县告借盘费、口粮,例应于月饷内扣还。朕轸念兵艰,屡降旨豁免;但系特恩,未有成例。伊等往回洋面遇飓瓢流,殊堪悯恻!嗣后此项被风兵丁,着查明离闽远近及受困重轻,分别酌量赏给月饷:着为定例,以示轸恤之意。该督即行详悉定议以闻』。
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奏「赴台换班及班满回内在洋遇风飘广各兵请分别赏给」一折,已明降谕旨,难兵固应体恤,而愚顽无知之徒藉灾求借、希冀加恩,亦不可不防其渐。该督此意甚是。今既令该督分别立定赏恤成例,此次所奏台协平字等号五船即照此办理。所有官兵借过银两,仍照旧例按数扣还可也。将此传谕该督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三。
夏四月初五日(戊申),谕曰:『钟音所奏「诸罗县民陈天松等带征罚粟等项恳请降旨豁免」一折,此等追罚之项,历年已久,本可加恩豁免。但钟音现与该督同城,宜会奏方是;今该抚独为此奏,是欲使众人闻之知此事由于该抚,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