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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台湾资料清宣宗实录选辑---第55页

。嗣后着永以为例,不准颗粒蒂欠。如稍迟延,着即严参,以儆玩误』。
十四日(丁卯),以福建台湾水师协副将黄贵为广东碣石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八。
三月十三日(丙申),谕〔内阁〕:『程祖洛等「奏暂留藩司核办计典」一折,福建藩司贺长龄于本年正月调任直隶之后,旋经升授贵州巡抚;着于交卸后即行来京陛见,再赴新任。凤来由臬司升授本省藩司,所有该省应办计典,即着凤来接办,以专责成』。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
夏四月十二日(甲子),以福建督粮道托浑布为直隶按察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一。
五月十四日(丙申),予福建台湾军营受伤副将温兆凤、千总陈荣标、刘英、把总潘高升、谢大吉、尤连高、外委卢明生暨被戕营书、民壮、义民谢云台等一百八十三名分别赏恤如例。
十八日(庚子),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御史沈鑅奏:「外省行用洋钱,请量为裁制」一折,据称:「洋钱来自外洋,虽系用银铸造,成色甚属低潮;外夷携来内地,换回足色纹银,每年难以数计。内地商民多以洋钱便于使用,更可多换钱文;甚至元宝银两亦须换作洋钱,再换制钱方为得利。其荒僻之区,则但知有洋钱而不知有银两,数年以后,到处俱以洋钱交易,关系非浅」等语。洋钱流布东南,已非一日,前于道光十二、三年间,曾经地方官晓谕商民人等不能骤行禁止,势所必然。朕思洋钱来自外洋,流布广东、遍及他省;若外洋来粤贸易,以货易货,实力稽查,银两不准出洋,洋钱价值自可不至昂贵。着邓廷桢等体察情形,酌定章程,据实具奏。要在日久遵行毫无窒碍方为至要;不得以空言塞责,致日久仍属具文也。将此谕知邓廷桢、祁■〈土贡〉,并传谕文祥知之』。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三。
秋七月初二日(癸未),以山东巡抚锺祥为闽浙总督。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五。
十八日(己亥),福州将军长清因病赏假,仍以副都统张仙保暂署;俟闽总督锺祥到任后,以锺祥兼署福州将军。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六。
八月十七日(戊辰),调直隶布政使陈崇礼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七。
九月十六日(丙申),谕〔军机大臣等〕:『有人奏:「福建台湾匪徒自道光十二、三年间剿办之后,至道光十四年春间复有彰化县犁头店地方贼匪林坤等纠集匪党,潜谋滋事;经该镇等赶到弹压,始行溃散,并未闻作何究办。又,道光十五年十月间,嘉义县知县遣家丁到店仔口解犯,回至八浆溪蔗园地方,竟有贼匪六百余众攒殴夺犯,该家丁身受重伤;而贼匪反声言若本官到此,定要杀害。又闻斗六门及盐水港、水沙连各等处未获余匪,纷纷劫杀,毫无顾忌,地方官不敢过问」等语。此项匪徒,是否系逆匪张丙等余党,抑系另有聚众不法之人?该处人多犷悍,剿办未久,仍有此等余匪不时窃发;若不及早惩办,必至酿成巨案。着锺祥严密确查,据实奏办;并着严饬台湾镇、道等不时查察,如有聚众为匪之案,即行严拿惩办,毋稍姑息,以戢奸暴而净根株。又,殉难守备马步衢与县丞方振声、把总陈玉威,前经降旨令在斗六门地方建立专祠,设牌致祭。今闻马步衢等牌位仅置于故兵卓贤等私祠之内,建祠之事,并未举行;着锺祥一并确切查明,据实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二十一日(辛丑),兵部奏:『遵议闽、浙二省巡洋弁兵处分酌改章程:一、洋面巡弁以千、把为专巡,外委为协巡,都、守为分巡,副、参、游击为总巡,总兵为统巡。遇有失事,初参限满不获,将专巡、协巡、分巡各官均降一级留任,贼犯限一年缉拏;二参不获,各降一级调用,贼犯交接巡官照案缉拏。一、内河、内洋附近汛口地方失事,即照陆路例,专巡、兼辖、统辖官分别开参;亦以二参完结。初参不获,专巡官降一级留任;二参不获,降一级调用。兼辖官,初参罚俸一年;二参降一级留任。统辖官,初参罚俸六个月;二参罚俸一年。如专汛、兼辖各官限内有轮派出洋事故,均照陆路例扣除公出日期;遇有调台之差,仍准照离任官罚俸一年完结。一、总巡系周巡一营洋面,统巡系按期分路会哨,情形不同;旧例一律议处,未免无所区别。嗣后初参限满不获,将总巡官罚俸一年,统巡官罚俸六个月,俱限一年缉拏。二参不获,总巡官降一级留任,统巡官罚俸一年。随巡官按各省开报册内,有随统巡者、有随总巡者、有随分巡者,倘遇失事,各按所随之人处分,一律议处。一、委巡今改为协巡,应将委巡一项名目删除。一、海洋失事,该督、抚查明失事地方界址,据实开参。如有统巡而无总巡、或有分巡而无随巡者,准其疏内声明,以免驳查』。得旨:『所议尚属周妥,着即纂入「则例」,颁发通行』。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
冬十月十六日(丙寅),闽浙总督锺祥奏报到任日期。得旨:『诸凡认真,以副朕之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