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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第3页

阅,杨廷理以监司大员,因传闻有升擢臬司之信,占听灶卜,已属卑鄙;及听邻庙鼓吹嗔吶,以与「锁拿」二字音同,心怀疑虑,更属猥陋不通。至所称「知府邓廷辑将伊前在侯官任内交代未清闲款银作为亏空开报,致被严参」一节,虽系闲款,究属亏缺;乃不及早缴纳,实有应得之罪。即或以所参屈抑,亦应据实呈诉;乃辄编造「年谱」,刊送众人以辩其屈,其谬妄更无可解。但魁伦将伊照「诈传诏旨例」问拟斩候,引例定罪,却属过当。杨廷理着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以昭平允。朕于大小臣工功罪,无不权衡至当;如此案既可以服杨廷理之心,亦足令此等卑鄙谬妄者咸知敬戒也』。
初九日(辛巳),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盗首纪培率领伙党自行投出,经魁伦酌加奖赏,并择其年力精壮者,分配各兵船出洋缉捕。此等投出盗匪,或实系畏罪自首、或畏惧艇匪相率投出,均未可定。但既带同伙党二百余名呈缴船只器械,尚属畏法;今令其出洋捕盗,伊等在洋日久,熟悉水道情形,自可得力。惟当随时留心,倍加慎重,又不可明示以疑彼之心。于密为防范之中,仍加之鼓励,俾收以盗攻盗之效。将此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八。
冬十一月二十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魁伦奏:「现因缉捕洋匪,经费不敷,请于闽省藩库借银八万两;除归还司库垫款三万余两外,尚存银四万有余,以为续后支给之用」等语。该兵丁等奉派出洋,冲风破浪,若令于所得饷银内自备口粮,不足以示体恤;自应照该督所请,于藩库项下照数借给,于缉捕较为有益。至营船原为捕盗之用,乃折内称「营船笨重不能得力」,是何言乎?魁伦务须督饬所属实力查拿,以清洋面而安商旅。又据哈当阿奏「查拿盗匪」一折,盗船乘风逃逸,踪迹往来无定,惟四面兜捕,方可缉捕净尽。现在闽洋盗风未戢,皆哈当阿失于巡埔所致,咎实难辞。着传旨申饬;务饬属严拿,不可以盗踪已离台湾即为安靖,以致远扬漏网,致干咎戾』。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一。
十二月初二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拿获洋盗,究出投首释回复行为匪之江恩三犯」;可见此等投首盗匪,究不可信。当其悔惧投出之时,若不量予免罪稍示招徕,转坚其始终怙恶之心。今江恩等于投首后复行为匪,必须严办。所有家属,自应缘坐;但子弟固当按律,若因子而罪及其父母,朕心究有不忍。然亦不可留于本省,着即行发遣。并出示晓谕,俾投首释回之犯知所炯戒』。
十七日(戊子),免闽浙总督魁伦赔缴税银三万两。先是,魁伦短税银十三万六千两有奇,以数年免半;至是复免,嘉其缉捕洋盗有功也。
十八日(己丑),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洪廷魁等祭葬、兵丁黄天佑等四十二名赏恤如例。
二十日(辛卯),谕军机大臣等:『前魁伦拿获盗犯,内有安南总兵及该国兵丁。该犯等现在洋面行劫,即与内地盗犯无异;是以按律正法。此次吉庆拿获盗船,票照内有「宝玉侯」字样,自系前在浙洋陈阿宝匪伙。嗣后洋面盗匪,无论内地外夷,一经缉获,即按律严办。将此传谕知之』。
以浙江黄岩镇总兵官孙全谋为广东提督、福建台湾副将陈上高为黄岩镇总兵官,降不谙水师之广东提督路超吉署潮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二。
  嘉庆二年(一七九七、丁巳)春正月初四日(乙巳),军机大臣、刑部议准台湾提督哈当阿等奏:『千总邓龙光于大鸡笼汛被洋匪抢去炮位,依失陷城塞律,拟以斩候』。得旨:『洋匪百余人携带鎗械,猝然登岸;邓龙光祇有跟兵七名,势难抵御。核其情罪,与临阵退缩者有间。着改为应斩监候,永远牢固监禁,遇赦不赦。此系格外施恩,不得援以为例』。
二十日(辛酉),以福建澎湖协副将李南馨为金门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三。
二月二十八日(己未),谕内阁:『哈当阿等奏「淡水地方奸民王长胜串同营兵王增、郑发混造逆旗,潜竖庄民王费屋傍,希图吓诈;经把总戴鹏盘诘破案,移厅审讯明确,将王长胜问拟斩决,王增、郑发照光棍为从例问拟绞决,分别办理」一折,营汛安设官兵,巡查地方是其专责;遇有奸民滋事,本应立行查拿。乃此案营兵王增、郑发转听从王长胜混造布旗,书写不法字样吓诈庄民,希图得钱分用,实出情理之外。该提督等止将该营兵照光棍为从例绞决,所办尚轻。着查明该二犯父兄子弟内有现系入伍食粮者,即行革退;并将该二犯之父兄子弟均照失察家属为盗例治罪,以示惩儆。所有该汛专管把总戴鹏于事未发觉之先,即行盘诘破案,不惟无罪,而且有功;戴鹏着加恩以千总用,并赏给银五十两。其兼辖都司卢植,亦着免其交部议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四。
三月初一日辛丑朔,予福建出洋淹毙把总锺祥林、外委薛廷■〈走勇〉祭葬、恤荫,兵丁危国安等一百一十五名赏恤如例。
十一日(辛亥),予福建出洋淹毙把总刘天云、马兵陈飞腾等六名、守兵朱琳水等七十名赏恤如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