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佛银一百二十大员。银即日交收足讫,其草地租额随即到处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对付银主前去征收掌管,永为己业。年配本社饷银三大员,应向本社通土完纳,合给完单执据。倘草地内未垦旷埔,日后垦增租额,听银主自行征收,该社番众不得异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额系通土等通社公业,并无来历交加不明以及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通土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从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贴赎找洗等情。此系三面议定,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杜卖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颜成

  作中杨平老

  同立杜卖尽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头瑞仔、开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銮仔、

  天真、众番大眉、天来、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传仔进行、

  后仔、福仔、甲头禄行、

  石林、番差文良、乌眉、

  代笔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东螺社番阿乃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有同承阿公备工开筑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庄,并仑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庄,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余石,每年应纳课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带丁耗银八两五钱正。东至番婆庄及大竹围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仑仔厝仑车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内尚有些存圹地未开,后日仍付银主再开成业,依还掌管,不敢阻挡。今因乏银使用,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亲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黄合亨出首承买,三面同众言定时值永耕价银七百七十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而大租随即踏明界址,交与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出卖终休,如藤割断,后日价值万金,重长同至亲子孙不敢翻异找贴,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业系重长阿兄阿弟自己物业,与本社番亲各无干涉,亦无重张典挂汉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重长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永耕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永耕契字内文库银七百七十大员完足,再照。

  一、批明:并无配带番丁口粮诸费,声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世仁

  在场见社番通事羽生

  代笔人宋克明

  立杜卖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长、阿束梯茅、阿这椙那

  第一二八总借约

  立总借约猫罗社通事蔡世禄,土目李士英,隘丁首叶显宗,甲头眉系兰,屯队首李自同,耆番、众番等。窃禄等祖遗登台、万斗六二处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庄大租四百石,合计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邓国俊银项,付收抵利,及后邓国俊缘罪入抄,众番呈诉,蒙前县主宋定断,以该三处年收租额,除应完供耗隘粮外,余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邓国俊之项,仍举郑士模为官佃首,按年管收,计应至嘉庆七年限满,归我社番掌管。讵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尽皆倒坏,众番栖身无处,前通事田昆山率同众番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二千一百元,当立借约一纸付执,借约内声叙俟前项公租限满,仍付管收抵利。嗣于嘉庆七年限满,接办通事魏肇基因公费无资,复与众番再向郑士模官添借出银七百元,亦立借约一纸送执,借约内亦声叙以前项公租付收抵利。兹禄等因度岁维艰,粮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郑士模官借出番银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并禄等现借,结共番银四千大元,阖社言议将前项万斗六、登台、下茄荖等处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郑士模官为佃首管收,内原带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羡银一十六两五钱零,隘番口粮一百石,郑士模官应逐年完纳清楚,余剩谷石尽归郑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众番不得过问。至此项租额,开除供耗、隘粮、杂费外,实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郑士模官银利,比民间胎借之例较轻,日后我众番等不得无厌再借,亦不得异言生端。禄等现拟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总借约一纸,开佃名租簿一本,付执为照。

  再批明:现收过银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前借,共银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现在已立总借约,其前通事田昆山、魏肇基借约二纸已取回烧毁,再照。

  嘉庆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苏占鳌官、詹蕴官

  代笔人纪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