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父子再托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双手内,加领到佛银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内佛银,计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减,系承典之人应得之额,安不能再向领租,批照。
光绪十六年庚寅岁次十月日。
为中弟阿云
代笔人阿拈
在场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谢世安
第六一换田合约字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等,有自置过赖家水田一段,址在后垄仔庄东势瓦窑前,清丈计二甲五分五厘四毫八丝,内抽出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契四纸,丈单一张,永换与何北海掌管,配纳粮银。其田东至玄坛爷田界,西至小路外赖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余伸田九分八厘五毫五丝之粮银,并契内所带大租,仍归水掌管,纳粮完租。
又海有承先祖父遗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庄仔东门口,四至界址契内载明,原纳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厘九毫三丝,带印契一纸,又丈单一张,永换与吴泮水掌管,逐年安粮纳租。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换田合约字二纸一式,各执一纸,永远执照,行。
光绪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笔人何海干
为中人林元昌
同立换田合约字人何北海、吴泮水
第六二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辉遗下阄业,应得林成祖大租庄业,地在摆接堡员林庄,佃户吕君用现管业,吕水德每年应纳会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斗,依旧章程加一五伸折两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于乾隆年间,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户田主借出佛银一百零三元五角,将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应纳大租银十元零三角五点,奉刘巡抚清丈,扣四成归小租户田主完粮,大租粟实收六成,折两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实银六元二角一点,每年亲带到会友家纳清给单,历管无异。
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大租谷银出卖于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大租价龙银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银经中交会友等亲收足讫,随将此佃大租谷银六元二角一点正,归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图章掣给完单,该佃应照旧章程带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旧章就小租户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异言保。此大租谷银果系会友等承祖父遗下遗业,应得之额,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为碍;
如有此情弊,会友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仁义交接,现银明买,出于两愿,各无反悔。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会友等子孙不敢言及找赎,妄生觊觎滋事。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大租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会友等亲收过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内龙银六十大元正足讫,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挂借银项,字载听赎,今议归买主,不拘时价向赎,友等决无爽约,批照。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户田主认佃人吕水德
代笔人吕登波
为中人族亲林道纶
在场见人母亲陈墨
立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人林会友、胞弟林会坤
第六三杜卖尽根园契字
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记,有明买过林毛氏园一宗,分为三段,址在八奖溪后庄。其一段,东至罗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车路,北至罗家园崁。又一段东至张、罗二家园,西至黄家园,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又一段,东至自己园,西至路,南至黄家园,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纳林业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东西四至俱明白为界。今因不合意,愿将此园三段概行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黄信记出首承买,三面议定价银三百五十元正。
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该园三段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与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自此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找赎之论。保此业系记明买物业,与他人无干,中间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亦无来历不明、积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记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杜卖尽根园契字一纸,缴连县给印照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字内价银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书人林克修
为中人李日升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