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无欠;道光十六年以后,林业主自应理完,合再照。

  道光十六年月日。

  为中人吴育、吴佑

  立退园底字人吴意、吴杞

  代笔许玉泉

  第三七之二卖尽园底契字

  立卖尽园底契字人林张氏,有承佃退还蔗份园二埒,共牛挂一只,廍份廍器九挂得一;年该纳氏大租塘五■〈石屚〉,方头家五■〈石屚〉,杜头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担。一埒址大岗山碑仔尾社后,毗连四坵,计二甲七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吴园。又一埒址岗山头燕仔石沙仔园,四坵毗连,计一甲二分五厘,东至山坪,西至吴园,南至车路沟,北至许典陈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先姑弃世多年,尚未归土,兹欲择日安葬,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吴禄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定时价银六百二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随时踏界,交付银主掌管,收税完租,永为己业。氏一卖千休,异日不敢言找赎滋事。保此园果系氏承佃返还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卖尽契一纸,并缴退还字一纸,原约字一纸,共三纸,送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二月二十日。

  光绪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验契三纸填给司单。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见人男林注在号、林启东号

  为中人胡葵号

  立卖尽园底契人林张氏号

  批笔人林启东号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吴阿添,兹因上年承有马六子孙连德遗下水田一处,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东至芦来田为界,西至邱少基田为界,南至张念田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递年租谷一石八斗,又带碛底银二元。先年被洪水冲崩,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德兹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退于吴添兄永耕管业,添再备出出底银六大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当日银交番主连德亲收足讫,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满之日,再行转约。自立字之后,若有另生枝节,系德一力出身抵挡,不干承耕人之事。此系人番甘愿,恐口难凭,立合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据,照。

  即日批明:添再备出田底银六元,又备出碛底银二元,批照。

  光绪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见锺下骨

  在场杨孔云

  代笔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吴阿添

  第三九奏议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闽总督臣高其倬谨奏,为奏闻台湾人民搬眷情节事。窃查台湾各处居住人民,多系只身在彼,向皆不许携带妇女,其意为台地远隔重洋,形势险要,人民众多,则良奸不一,恐为地方之害。近来闽省之人,及曾经任闽各员条陈议论,多谓人民居彼,既无家室,则无父母妻子之系、久远安居之心,所以敢于为非;若令搬眷成家,则人人守其田庐,顾其父母妻子,不敢妄为,实安静台境之一策。臣因其说甚近情理,随反复详细询访筹思,查得台湾府所属县之中台湾一县,皆系老本住台之人,原有妻眷;其诸罗、凤山、彰化三县皆新住之民,全无妻子,此种之人不但心无系恋,敢于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处,农田之时,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后,颇有所得,任意花费,又终日无事,惟有相聚赌饮,饮酣赌输,遂致共谋窃劫。若令各有妻子,则内外有分,不至杂沓纷纭,且各顾养赡妻子,则赌饮花费之事自灭;各顾保守家室,则抢夺剽窃之志自消,实为形格势禁之要务。就臣愚昧之见,以为全不搬眷固非长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长策。请嗣后住台人民若欲搬眷住台,其贸易、雇工、及无业之人,全无田地,原非安土之辈,概不准搬外;其开垦田土,实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详细确查,实有垦种之田满一甲,并有房庐者,即行给照,移明该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务期明晰。至佃户之中有佃田满一甲,住台经五年,而业主又肯具状保系诚实不多事之人,如有妄为,甘与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给照,拨眷前往,查明着落,业户保领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台未满五年;及虽佃田满一甲,住及五年,而业户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办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将来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确查,又可以其田产多少之概,并系何人下之佃户,设有犯法,责有所归,查拏亦易,似为有益。至现今甫往台湾,求田耕种之人,即系诚实,现无田业,亦应一概不准带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见所筹,未敢遽行,谨将情节缮折奏闻,伏乞皇上睿裁,谨奏。

  第四○垦批字

  立给垦批字海山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