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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长房长孙忠义应得竹围外园田二段,东至小圳为界,西至竹围外公田为界,南至公竹围脚为界,北至大路为界,再照。
  批明:长房连乞应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连英应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连正应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违贵应得租业是三房均分,日后不拘何房有男儿过继,无论先后,对父亲给出养育佛银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争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尝,如是值年之际,须要三大房当同到佃公收公费,其余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据全宗共八纸,现尚未分执,暂交三房连英收存;倘要用时,取出公照,不得推诿,俟后日分拆时各分各执,批照。邱静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势湖大坵园,于光绪十一年十一月,经归就与堂侄益辉掌管,批照。邱静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笔族叔祖庆云
  知见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场父亲国珍
  母亲尤氏
  立阄书字何连英、何连乞、何连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鸡笼店税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斗正,按作三大房轮流耕作,周而复始,各不得拖过期限,声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计共五间,中间抽出为公厅,左右尚剩四间,连正侄忠义应得,又右畔瓦屋一概连英应得,别房不得混占,照。
  一、批明:北势湖园若有人掘土者,税银历年母亲收为养赡之资,声明,照。
  一、批明:土笼间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银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赎回之时,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摊,或不均摊齐足,不能相争此业,照。
  一、批明:土笼间尚有找洗字一纸,系是连英收存,后日行用,不得刁难,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再调处表兄林华衮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书益辉
  第七○嘱书字
立嘱书字人母亲李张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维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维继、曰维德。窃念九世同居,张家休风尚在;百年合食,郑氏懿范犹存,氏岂不欲尔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况生齿日繁,合食维艰。爰是邀请房亲公同妥议,截长补短,先抽起养老婚资以及充长而外,田园、房屋、杂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阄为凭。自今以后,各业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伤和气。惟愿尔等守己经营,倘能创业垂统,克振家声,以显耀门闾,增荣家族,是所厚望也。
此系氏及族亲等当堂妥议,至公无私,口恐无凭,惟书可据,立嘱书字一式三纸,各房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所分条目开列于左:
  一、批明:大公公业归氏执掌,庄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测大公事,次、长、三房照份均摊,声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买李士丙烟墩堂前菜围仔份由园山埔,带契一宗,以为维继、维德婚娶之资及氏老赡;百岁后有余不足,均系维继、维德抵挡,与维孝无干,声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为维继长孙之额,声明,照。
  一、长房维孝拈得承买李士丙八里岔蛤仔兰坑新田带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照。
  一、次房维继拈得承买李妈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带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贴维德内份租额,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照。
  一、三房维德拈得承买李士丙、李见力八里岔内份田带契一宗,又维继大牛稠份应贴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钱粮大租照纳,声明。
  大岁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书族弟云雷
  族亲回春、实其
  在场亲伯增益
  胞伯清红、清江
  立嘱书字人母亲李张氏
  次房维继
  长房维孝
  三房维德
  第七一甘愿归就田契字
同立甘愿归就田契字人长房陈乞、三房陈梓、四房陈闽等,有共承祖父明买吴锡老水田一段,址数不计,并带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庄。其田东至竹围路脚,西至陈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车路各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并稻埕、菜园、杂物等项,东至公司小巷边菜园为界,西至田,南至小沟,北至车路四至各为界,年配纳大租粟七石二斗,并带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载大契内明白。此田本系四房公业,因道光二十八年间,尽卖与陈悦记承买为业,时二房金标并无花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