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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垦成田者,经已立约分管明白;续后再垦之田,永远存为公田,不许变卖。约内之人自垦者,永远耕作,言约每年贴纳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对半摊纳,不得增多减少。外人在界内所垦之田,依时约租。约前已经栽植茶树及桂竹者,存为公山。又叔侄念及锡元四体有亏,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脚垦成及未垦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远收租,为日食之资。其余未垦之田及山场,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
此系叔侄兄弟同族亲姻戚议定,至公无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五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约内之人垦新田租额,锡良、锡盛该小租粟一石正;锡恭兄弟侄该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贤,限耕二十年,言约每年贴纳山税银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税山立约限年,至限满之日,每年每担新春茶贴山税银二钱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锡良、锡盛小租粟一石,良应纳粟四斗,盛应纳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锡元、锡良、锡得、锡恭
  再批明:历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税银,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数俱登记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文贵、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创业艰辛,本为子孙长久之计;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长流,欲除后患于未来,须盖衍子于既往。今据先人与何周沈合股开辟锡口庄,嗣后分户张国珍,历年大租谷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前经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间洪水滔天,合约字俱已漂没无存,但恐后来子孙无字炳据,生出祸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议,请出亲戚人等再立约字,其田园、厝宅、竹围等项,仍旧三份均分执掌;其大租除公借债项外,亦作三份均分执掌。
即将应得田业等项,批明列左,日后子孙俱不得争长竞短滋事。口恐无凭,同立合约字三纸一样,各执为照。
  一、批明:田园、厝宅内抽存中厅一间,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门口埤一口,以为公业,三大房轮年收掌。如中厅埤岸损坏,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业等项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连,照旧执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于历年应纳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纳完单。其它佃大租,兹概批归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买公聪印契连司单一纸,存在二房收贮;倘要用之日,听从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项积欠甚多,长房、三房愿归应份大租,付次房永远归掌,抵还新旧公项,次房自当一力抵理,不干长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围系是自己栽种,长房、三房俱不敢争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业者,别房不得与之争较,再照。
  咸丰六年五月日。
  (永秀并笔)
  族亲世昌、发谋
  在场姻戚詹维新、郑德和
  同立合约字张肇基、张三茂、张文贵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仑仔顶庄张抱、张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买祭祀公业,愿将大契抽出田二坵、园一坵,过丈受种一分三厘八毫八丝、一分二厘七毫六丝、一分二厘六毫七丝,计共三分九厘三毫一丝,址在过溪洋,年纳国课钱粮银六钱五分四厘六毫正。今因乏银要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顶仑仔庄王头官出头承典,三面言约着下时价六八重佛银五十六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田园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
限约十二年终月满,听典主满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可赎,仍付原旧银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纳课抵利,不敢阻挡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园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买物额,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典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银主收执,以为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八年月日。
  知见人张仔有
  为中人张仔谟
  代书人谢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张抱、张化
  第五七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凤山里后厝庄长、二、三房张铁、张■〈口留〉、张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