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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序。
  一、承祖父阄分买詹鸣科水田一段,址在中庄外山仔脚,土名大园,经丈五分五厘,作对半均分,长房应份得二分七厘五毫,次房应份得二分七厘五毫。
  一、长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进,址在本街头上帝庙边第二间,坐东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庄田园一宗,内带果子、杂物。又九仔湾柿仔脚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后槟榔菁一所,存公轮流。
  光绪六年八月日。
  代笔人胞叔邦渊
  在场知见胞叔邦智
  同立阄书林厥槛、林金丽
  第五二阄书字
  同立阄书字人林尧、林舜、林恩、林忠。窃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遗业,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难效九世之风。爰请族房乡耆酌议阄分,凡属祖父遗下产业,除养赡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阄分定,俾后来各管各业,毋致纷争。今欲有凭,同立阄书四纸,各执为照。伏愿瓜衍瓞绵,炽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极。凡分定之业,开载于后:
  计开:
  沟仔墘园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阄分,长房应分得第二段,二房应分得第三段,三房应分得第四段,四房应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园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阄分,长房应得第四段,二房应得第一段,三房应得第二段,四房应得第三段。管事埔园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现被水冲,未得阄分,留为公业公耕。
  溪洲园一坵,亦被水冲,仍作公园公耕。
  顶溪洲园一坵四分,配为长孙之业。
  又五甲尾园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为老母养赡之业。
  崎濑仔园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势溪墘园一坵,共二坵,俱配为轮流祭祀之业。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阄分。
  长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长孙应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赡园应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业应配业主租银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阄书人母亲陈氏
  三房恩
  长房尧
  二房舜
  四房忠
  族亲林汉
  林侍
  林造
  乡耆蔡珍
  第五三对换店屋约字
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遗下祀业店屋一座五进,并后落回向一小进;店前覆顺亭,坐落城外顶南河街,从城边算起第七座,年带纳西定上坊蔡顺裁户名厝饷五间。此店前四进原税与石鼎美号为货栈,后一进连回向一小进,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间,连遭两次回禄,前四进并覆顺亭被烧毁折,只有空地仅存,崖居住后落一进及回向一小进而已。
该店左右与原税户鼎美号自己店屋畔连,今鼎美欲归一起盖,将他承买陈家外宫后街店一座三进,托中向崖等对换,面议贴崖等佛银四百元,又贴道光三十年店税一百元,又贴咸丰元年店税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议,忝属久年税户,愿甘同立约字对换。其应贴佛银四百元,又坐店税佛银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讫;其外宫后街店三进各带楼,美亦立纣字并缴上手,付崖等执掌。
其店现开张荣源号,店税将咸丰二年起,亦对付交崖等掌收,将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随即搬空,及被烧店地计五进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顺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对交鼎美号前去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任听拆卸起盖店屋,不敢异言。从此一换终休,日后不敢再言翻异,别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遗下留存祀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鼎美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对换店屋约字一纸,并缴承上手契一宗四纸,共五纸,一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鼎姜号来现贴佛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丰元年九月日。
  书字(履和自笔)
  为中人张远观、杨神求
  同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同胞侄锡元、锡良、锡得、锡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贯雾里薜内湖庄过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