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

  溪洲园一坵,亦被水冲,仍作公园公耕。

  顶溪洲园一坵四分,配为长孙之业。

  又五甲尾园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为老母养赡之业。

  崎濑仔园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势溪墘园一坵,共二坵,俱配为轮流祭祀之业。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阄分。

  长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应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斗;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长孙应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赡园应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业应配业主租银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干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阄书人母亲陈氏

  三房恩

  长房尧

  二房舜

  四房忠

  族亲林汉

  林侍

  林造

  乡耆蔡珍

  第五三对换店屋约字

  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遗下祀业店屋一座五进,并后落回向一小进;店前覆顺亭,坐落城外顶南河街,从城边算起第七座,年带纳西定上坊蔡顺裁户名厝饷五间。此店前四进原税与石鼎美号为货栈,后一进连回向一小进,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间,连遭两次回禄,前四进并覆顺亭被烧毁折,只有空地仅存,崖居住后落一进及回向一小进而已。该店左右与原税户鼎美号自己店屋畔连,今鼎美欲归一起盖,将他承买陈家外宫后街店一座三进,托中向崖等对换,面议贴崖等佛银四百元,又贴道光三十年店税一百元,又贴咸丰元年店税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议,忝属久年税户,愿甘同立约字对换。其应贴佛银四百元,又坐店税佛银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讫;其外宫后街店三进各带楼,美亦立纣字并缴上手,付崖等执掌。其店现开张荣源号,店税将咸丰二年起,亦对付交崖等掌收,将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随即搬空,及被烧店地计五进并店后回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顺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对交鼎美号前去永远掌管,以为己业,任听拆卸起盖店屋,不敢异言。从此一换终休,日后不敢再言翻异,别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遗下留存祀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挡,不干鼎美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对换店屋约字一纸,并缴承上手契一宗四纸,共五纸,一并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鼎姜号来现贴佛银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丰元年九月日。

  书字(履和自笔)

  为中人张远观、杨神求

  同立对换店屋约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同胞侄锡元、锡良、锡得、锡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遗下山埔田园一所,坐贯雾里薜内湖庄过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垦成田者,经已立约分管明白;续后再垦之田,永远存为公田,不许变卖。约内之人自垦者,永远耕作,言约每年贴纳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对半摊纳,不得增多减少。外人在界内所垦之田,依时约租。约前已经栽植茶树及桂竹者,存为公山。又叔侄念及锡元四体有亏,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脚垦成及未垦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远收租,为日食之资。其余未垦之田及山场,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不得争长竞短,致伤和气。此系叔侄兄弟同族亲姻戚议定,至公无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字五纸一样,各执一纸存照。

  批明;约内之人垦新田租额,锡良、锡盛该小租粟一石正;锡恭兄弟侄该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贤,限耕二十年,言约每年贴纳山税银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税山立约限年,至限满之日,每年每担新春茶贴山税银二钱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锡良、锡盛小租粟一石,良应纳粟四斗,盛应纳粟六斗,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约字人陈五福、锡元、锡良、锡得、锡恭

  再批明:历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税银,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数俱登记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长房文贵、次房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