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上手老契交加不明为碍,亦无重张典挂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满云、周锥、周仁基等出头抵挡理明,不干银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终满以后,周家备出契面银齐足,取赎原业,银主不得刁难;如银未齐足,其业依旧听银主;如年限未满,不得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领过契面银六十三元六角八占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内有改「北」字一个字,立批为照。
咸丰十一年八月日。
为中人许味、颜下
代书人蔡向
知见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庄周满云、周锥、周仁基
批明:光绪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馆恳请业主,将周家田租内控除租谷五斗正,配过天主堂传教士完纳,付执为照。
光绪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里局验契给与记
田郭德光领单
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验契给与记
塭一口郭德光领单
前金庄周家同立总契满云、锥、仁基
第八执照
钦命盐运使司衔、署理福建分巡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张,为给发执照事。为照旗后炮台边旷地,拟盖满孙德福医院,当经凤山县暨旗后通商委员邓令,会同英国驻台署理领事官何,勘得该地形势斜方而带曲折,统计全段自东北海边至靠南驳台级路止,计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级路至西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树至正北槺榔树止,计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回旋,至东北海边止,计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与驳台公路及附近居民均无妨碍等情,自可准予租给。
但按约祗准起盖医院,不作别用,其该地东北海边,将来如有浮埔增长,应仍照现在勘定丈尺为限,不得永以海边为界。其医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于已管屋者,祗准起盖瓦屋,不得搭盖草屋,以杜火患。仍议明前项地段作为永租,每年租银二元,于开印后照缴本辕收纳,须照给英国满孙德福医院收执。
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执照
大清钦加同知衔、署台北府淡水县正堂,为给发执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间,经英国领事馆阿,请将沪尾炮台下西边官地一所,租给英商起盖行栈。量明四至,约租五十年,每年议纳库平洋银八十两,由英国领事馆移交中国地方官收入,业经会同议妥,立约交租在案。现准英国领事馆费,请将所租之地分租德记行、和记行、怡记英商贾士三家,径由地方官发给执照,交于各英商收执等因。
兹将该地照原租丈数界内,大小划为三块,绘成地图,注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给英商和记行自行起盖行屋,每年计纳租银二十五两,届期由英商和记行呈缴英国领事馆,转送沪尾口通商局代收。该地仍照前约,自同治十三年,即英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赁五十年为准,此后按年应纳租银。英商或因迟误缺租,或系无力完纳者,地方官于经年后,即可照会英国领事官查办,或将该地追还,或令英商租纳英领事官,作速酌办。五十年限内,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为词;
五十年之后,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约,秉公办理。英商如不愿租,将地交还,所有起盖行栈、木石、物料,先期亦任从折取。除照会英国领事馆立案外,合行发给执照,给交英商和记行收执为据,须至执照者。
再议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滩,为英商起卸货物之要路,中国官民不得另筑别业,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于海滩之上处起盖行栈,致碍港道。至于左右后面,不属英商所租者,将来官民另筑别业,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计粘图一纸。
大清光绪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给县正堂行。
右照给和记行准此。
第一○札饬
福建遇缺尽先候补道、前台湾府知府调补福宁府知府、代理台湾府正堂、加三级随带加五级周,为转饬事。光绪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总局司道宪札开,据署侯官县程乏起鹗禀称:窃照华民将屋地租给洋人例约,应俟租据写定,知会该管地保,据内盖地保戳记,将据呈由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并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庐墓方向,盖印分别移还附案。又毋论何人,将产租给洋人,应责成该处地保先行禀报,查无来历不明及关碍民居方向等事,方准收价盖戳。
该处绅耆、族邻等如谓不应租赁,即可于地保禀报之时,先向业户剖说;若不遵从,禀官劝谕。倘业户瞒收价值,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