薯庄之附近淡水溪,与凤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对处所,及内门新兴庄之北,与头重埔接壤地方补立界石,永远重禁。界外之地,毋许民番偷越私垦;界内余埔,仍听熟番垦耕,亦不许奸民私贌越垦;如违,照例治罪,特示。
干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立碑示谕事。光绪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抚宪刘札开,据武朥湾屯头目李朝思等禀称:窃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经收口粮,现逢清丈田亩,改立新章,以四成贴归小租户完纳钱粮,实收六成,谕令各举正派头目,由县给戳收租散给,不准仍前包办经手。立法询属尽善尽美,毫发无遗,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欢欣,以从此实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窦未防,贻之将来,代久年湮,仍循故辙,包办之念复萌,串充之弊复起,将何以克垂于久远乎!况夫各社额租既裁款开数,自属支绌,际此甫立新章,若不恳恩严行示禁定案立碑,万一再被包办串充侵吞,依然口粮何赖。思等再四筹思,与其特规章于来日,何如弊窦塞于此时。爰敢不揣冒昧,披情佥垦出示严禁,定立案以杜包办串充而久远等情,到本爵部院。据以,除批准饬淡水县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饬。札到该县,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报,毋延,此札,等因。并奉藩县邵札同前因,各下县奉此,除饬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各社头目、屯丁以及绅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后,尔等务须遵单宪示,不得仍循故辙,串充包办,致干严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给发贴晓谕。
第三节学事
第一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执照
第八 执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谕示(谕董事金兴文)
第一一 执照
第一二 恳批字
第一三 垦批字
第一四 执照
第一五 执照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退耕杜卖尽根田园契字
第一九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业信字
第二四 章程
第二五 碑记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谕佃户张阿添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八张犁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晒干过车,完纳清款,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准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现本学验明该佃户上年贌耕字内,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佛银六元,交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张阿添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二谕示
钦加光禄寺署正衔、调补新竹县儒学正堂加五级刘,为谕佃户锺阿福知悉。该佃户今向本学承耕桃涧堡明莱塘庄学田一段,每年应纳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洒干车净,完纳清款,无论年岁丰歉,均不得湿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学立即将田起耕,调佃别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并无拖欠,其田该佃户久远耕种,不必调佃别贌,致滋事端。本学验查佃户锺阿福,上年贌耕字内批明,有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去;日后新旧佃交接之日,亦应备出过佃佛银六元,付旧佃收回。相应批照,以昭平允,两不得刁难。合给谕单,付执为照,各宜凛遵,毋违,此谕。
右谕佃户锺阿福
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给。
第三碑文
忆予以康熙壬午春调任台令,台邑庙学先为伪办住宅,湫隘弗称,兼岁久屋材朽蠹,已就倾圮,明伦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议创者。予以此乃为政第一事,不可或后,即日具状详请各宪寻得报可。乃殚力拮据,首于庙左隙地起建明伦堂,以是年冬抄兴工,越岁三月告成。随改造文庙,增旧地而式廓之,选匠往会城购料,业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时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库为工费资而去。身虽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庙学未成为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复谬持节东来,谒庙循览,规模虽略粗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