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议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槔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
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获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