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之议长,以埤长充之;如遇埤长有事,副埤长即代理。

  第十九条:组合会议决事故如左:

  一、组合规约改正及变更事件。

  二、组合费之豫算协议及决算报告认定事件。

  三、组合费、人夫、现品、赋课征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组合所关财产处分关系事件。

  五、组合员处分所关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组合会每年应开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条:组合会由埤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组合会议员出席者非过半数以上,不得开会议事。

  第二十三条:组合会所议之事可否?以过半数者定议。若可否同数之时,则由议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组合员于灌溉区域内之田园,受灌溉给水,但水量应照旧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赋课之组合费(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后期定以十一月末日为限,应纳于本埤长。

  第二十六条:本组合员应纳之组合费(水租)依左记标准,赋课但照组合会所议定则,可得增减。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园一甲,一个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条:本组合员应由埤长配赋人夫、物件,须依期出头缴纳;但出头缴纳位处,须从埤长及工头指示。

  第二十八条:本组合员凡欲将灌溉田园之业主、佃户所有利权移转之时,必须将情禀报埤长。

  前项遇有禀报之时,埤长须将组合员异动方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组合员不得将圳水供灌溉区城外之处;但经组合会决议允准之时,则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本组合员发见有破损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须速通报埤长。

  前项遇有要急速防御或制止,组合员须应急处置,其费用该埤长应由组合费支出办偿。

  第三十一条:本组合员应出人夫或现品不纳之时,埤长应行代办,追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规约之时,由组合会决定议罚,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谕示

  台湾县邑主叶堂谕:查验李定邦等缴合约十四纸,系嘉庆十六年三月间,草鞋墩山脚庄众业户李寝等所立。言明十四阄内水份之人,照分鸠银一百二十六元,与圳长收入,资需工食,得便用力疏决。所有上季圳流,与十四阄内出银者轮灌;下季照原通洋众分。至该圳水汴原有定处分流,有后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额,虽有分汴,水份须灌汴下额田,不许顺便混藉上截及滥踏水车,擅用吊槔等语。讯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险圳,系灌草鞋墩一带高田,旧时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种单季,自十四阄内开浚之后,始得布种两季,但水源不盛。天时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岁,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业。常年李妙等虽无水份,亦或布种早冬,以望时雨;如雨水充足,亦获丰收,习为固然。兹值旧今两年俱忧亢旱,去年犹未滋口舌,至今岁则计图自利,公然布种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搁阻,转被呈控,殊属刁健可恶。并讯悉:小险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业,得种早季,不听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资也。至晚季时,天必多雨,则不论份内份外,任其布种,令佃各出水租,以备修圳之资。今断李定邦仍照旧约秉公办理圳务;李妙本无水份,只得专种单季,不得利己损人,致干众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种晚季,仍应照常完纳圳租,毋得借口违抗,重启寡端。着令各具结完案,所缴嘉庆十六年三月间约字,着即照抄一纸附券,原约及契据均各发还,此谕。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台湾府正堂、加六级纪录九次程,为移知事。案蒙台藩宪邵札奉爵抚宪刘札开,据署埔里社通判吴本杰禀称:窃卑厅地方附郭田园数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兴,仅种杂粮;且城关内外掘井无泉,开沟无水,街民惜水如金,几至有求水弗与之势。卑职留心访查离城十余里之牛洞庄进内山二里许,有大坑一所,水源极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间,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开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该埤地势洼下,圳道不长,仅溉南隅田百余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筑埤分流,开一大圳,循山而行,势如建瓴,可灌附郭数百甲田地,并可挹注城内,更可垦辟东山山麓一带荒埔以为水田。卑职亲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约需工银三千两左右,迭次招徕,无人承办;以前人未兴之利,谋之究情难与虑始之民,此亦事势之最难者矣!若据请公款,又恐山石难凿,无力赔缴。先于二月间,据民人陈永来呈控:余黄连强占南烘圳。经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