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

  五、埤内所产之鱼类,若有无碍于灌溉之时,听组合人共同捕获,但必经管理人许诺方可。

  第四条:本埤圳须常设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长、副埤长之谓)、工头一名、顾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长应归工头兼办。

  第五条:前条之管理人,由利害关系人中公选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顾埤、巡水,由管理人于关系人中选举妥人使用。

  第六条:管理人选定之时,应禀请地方官厅许准。

  第七条:管理人即正埤长、副埤长,于此规约内各条,均有一同之利权责务。

  第八条:管理人之在职年期,定以三个年为限;但年限中若因职务懈怠,有不益于关系人之事,不论何时,皆可解除任务。

  第九条: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务,或要改选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议管理人一切行为,组合人可由各庄公选总代一名,以议定此事。

  第十条:组合总会,必经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后开会。至于议事,须组合总员半数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议定。但在此时,组合人听从方便,由各庄选定一名以上之代议人,然必半数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议定此事。

  第十一条:管理人之职务如左:

  一、保全埤圳并掌管灌溉一切事务。

  二、须备水租、赋课征收簿及经费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记明。但水租征收之时,应以领收证亦付纳户。

  三、凡水租之征收额及经费之支出额,每年分前、后二次,禀报地方官衙。

  四、指挥监督顾埤、巡水之事。

  五、关系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争议者,妥为调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关系人,使之补修公圳、支圳。

  七、处罚背约者等事。其余,如遇有紧要事宜,开设组合会,充为该会会长,以整理所议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总代、利害关系人等事。

  第十二条:工头须与正埤长妥议,应办补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条:顾埤者专任监视埤岸,巡水者应巡视各圳。

  第十四条:本埤圳组合事务所,设于□□,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图谋私利,复给与埤水组合人以外之田园鱼塭。

  第十六条:既设之公圳、支圳,非经组合会议禀请地方官衙许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条:此规约内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权责务,均与灌溉田园之业权以及佃耕权相为维系。

  第十八条:此规约内管理人所有之利权,不得擅自卖买,亦不得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管理人虽解除职务之后(即因官厅命令及组合会议定,抑或自己辞任等事),其在职中一切利权责务亦应逐一履行。

  第二十条:利害关系人若违背此规约者,由组合会及代议人议定,征收违约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违约金充为组合公费。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约。

  旧社埤水利关系人保西里七甲庄水番总代蔡谋外二十名联署

  乙号:旧社埤水利组合规约

  第一条:本组合系遵照台湾公共埤圳规则,为保全灌溉利益起见。

  第二条:本组合称为旧社埤水利组合,事务所设在归仁北里大道公庙庄之大道公庙内。

  第三条:本组合系将旧社埤圳灌溉区域内之田园业主、佃户以为组成。

  第四条:本组合设左开办事人员:

  一、埤长一名。一、副埤长一名。一、工头一名。一、书记一名。一、顾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条:埤长总理组合事务,为组合总代。

  第六条:副埤长帮埤长事务,如遇埤长有事则代理。

  第七条:工头承埤长之指挥或委托,应照范围,担任补修埤圳工事。

  第八条:书记承埤长命令,办理事务。

  第九条:顾埤系巡视埤岸。

  第十条: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条:埤长及副埤长由组合会议员公选。

  第十二条:工头职务,归副埤长兼办。

  第十三条:书记、顾埤、巡水等,皆由埤长选定。

  第十四条:埤长、副埤长之任期,以三周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第十五条:本组合设置组合会。

  第十六条:组合会议员者,应于灌溉区域内各庄之组合员互选一名。

  第十七条:组合会议员之任期,以五个年为定;或至期再选连任,亦属无妨。

  任期内如有改换人员,其任期则以前任者未满之期为限。

  第十八条: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