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凑拾阴沟水尾,希图短欠抗纳情事;如有此情,愿听圳户主封水,禀官究追。其历年万长春大公圳一条及埤头自首至尾,俱系圳户修理。其至中一结分汴下开岐小圳,系各结佃人自修。所有历年每甲田应贴巡水埤长辛劳谷二斗,应系佃人应纳水租,与佃主无干。此系各商情愿,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詹尽外三十人。

  批明:本结内埔地应听圳户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科,请圳户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

  同立永远认纳水租合约字人太旗尾庄佃人陈兴、陈维桃、陈盛、陈万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黄怀、林仲语、林喜浪、陈炭、林邦,同圳户万长春等。绿兰地收入版图,蒙分府宪准给万长春充当东势十六结等庄圳户,其间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经各结佃人具帖立约,相安久年,均无违悖,洵堪嘉尚。候等佃众承垦大旗尾埔地,苟无水源流灌,终不成业,因仰圳户万长春芳观,爰是义集结内佃众议,纳水租,均各一词称善。于是具帖佥请圳户,仍再砌筑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费,实难胜数,候等公同约议,每甲官戈愿贴工资番银一十七元正,以为圳户开凿埤圳,张设徒门,及修理溪头载埤之费;而每甲民丈递年永远照例配纳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备干圆好谷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仍每甲再纳巡圳埤长辛劳谷二斗,情愿早季完纳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议。至候等大旗尾结下埔地,凡可开田者,均属万长春水流通灌,尤当一体照纳水租。原议银元贴出,决不敢借口推卸,取诸阴沟水尾之水,希图抗纳各情弊;如有此情,任听圳户主对水禀追,候等均不敢反悔异言。其大公圳一条历年修理,系自埤头起,至三结福德祠田止,此一带乃属圳户之事。其余圳道汴下开岐小圳,历年凡应修葺之处,俱系佃人自理,与圳户无干。此系两愿,各无抑勒,口恐无凭,同立约字三纸,圳户一纸,佃人一纸,存案一纸,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约字是实,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郑南辉

  公见人邱文彩

  同立合约字万长春、陈兴、陈维桃、陈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该圳道若开凿完竣,应赶早付圳户丈明甲数,以便收费并配纳水租。如越三年后,亦应指明界址,再付圳户覆丈核算,庶无隐匿抗纳弊端,不得反对,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埔地日后如有多开水田者,听凭圳户丈量,收取工资,配纳水租,不得阻挡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该圳道倘被风雨损坏,如系小可,即无难于修理;苟溪头被冲坍太难,赶紧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众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应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鸠备工料,请圳户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该处地高者,听圳户开凿通流;而地低者,亦听佃人开凿消水,两无异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贤愚不一,有开田不报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议水租照纳。惟每甲官丈,应于原议银数备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银三元,给交圳户,毋得后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议每甲官戈应贴工资银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后被番银九元,给交圳户收发;其余未交番银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备足清楚。如届限不即交清,任从圳户封水禀追,均无后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噶玛兰圳户金大成,结首石沙,佃友李妈成、游阿广,同众佃友等。缘沙等先年,同垦户首吴沙官入兰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围抵美福黄添城仔后茄冬林园,乏圳水灌溉,难以垦筑田园。是以通同议请金大成等出首为圳户头家,时即妥议约定金大成等自备出工本,开筑大陂圳水,拦截溪头水源,穿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认付金大成等永为己业,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议定官篙每甲每年愿纳干净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运至圳寮。定早季谷纳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纳谷八斗八升,照约完纳,不敢挂欠升合,纳完单为凭。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为照。

  一、议:其水圳限至壬申年开出圳水,众佃友等灌溉,垦耕田园。有现耕成田者,愿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数,完纳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纳水租,批照。

  一、议:历年修圳筑头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佣工办理;大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