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一、批明:开筑水圳,不论何人田亩,任从埤圳主开筑。同众议定:圳道丈尺大小宽狭不同,任从圳主开筑足用,以便通流,异日不敢阻挡,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须用两平斗完纳,要经风晒净,亦不得湿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运,赴各结本围交纳,所批明是实,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头,农隙之时,或遇洪水冲塌无工可请,逐田相帮三工,不得背约,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头及修理大枧,系圳主之事,与众佃无干,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后修理埤头,清理游泥。圳道自埤头起,至二结围后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结围下系我众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逐结要做大小水汴,系我众佃自必买备足用,以便圳主前来定汴分水,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议定嘉庆十七年早季田亩,有开垦成田,或未成田,愿先纳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亏。至嘉庆十八年间,逐年每甲田纳工本粟三石正足额。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斗完纳,不敢违约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各结内或有公埔界外,任从圳主造盖圳寮,众佃不得刁难阻挡滋事,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前众佃开筑□工,每工议定圳主贴粟二斗,计粟□斗。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约字内石声纳定,不刁难拖欠升合,所批是实,再照。

  一、批明:四结水埤圳底,埤圳主雇工开筑至四结份尾。至于逐年修圳至结份头,系埤圳主之事;四结份头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干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实,再照。

  嘉庆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请约字人众佃林华、简桃、林青、魏建安、林仪

  一结林仪等佃人五十名,二结简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结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结林青、林华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结赖湿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结首林日郎,圳户吴开成、邱德贤,佃人吴清、林喜等。窃维开田必先开水,上开国课,下泽民生,所关甚重。兹成等结内清水沟各佃埔地分垦已久,因无殷实之人出首穿凿水圳,前经成等鸠工开筑,祗因心力不齐,工本浩大,虽有兴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芜。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请出邱德贤前来充当圳户头家,大备工本开筑大圳,架造大枧引水,付各佃自开私圳,灌溉田亩。但圳有长短不同,租当加减之别,成等头结圳路近便,众佃情愿每年民篙每甲供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佃人运赴本结圳寮,交圳户量收,取给完单为凭,永为己业,久远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愿听圳户将水塞绝,禀官究追。其佃人前有开筑圳底,虽无成功,亦费工食,圳户每工议贴工食钱一百五十文,按工清还,各佃收回,日后众佃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反悔,今欲有凭,同立约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实纳圳户水租粟二石九斗,早季纳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细人自运赴本结圳寮,务须干圆好粟,两平民斗,其巡圳埤长辛劳亦在其中,不干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历年大圳系圳户头家修理,其开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应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费,请圳户头家照额议定公平,不得异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论何人田份,任从开筑,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结公地应听圳户踏地基五丈四方,起盖圳寮,不敢异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开成田,照丈纳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芜埔地不开成田者,亦应报甲完纳水租,不敢异言,再照。

  嘉庆十七年正月日。

  代笔人邱元玉

  同立合约字结首林日朗

  圳户吴开成、邱德贤

  佃人吴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纸系凭尊长议处,存为浚源、汉水兄弟等为公业,理合将逐张单契批明为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认纳水租约字

  同立认纳水租约字人东势泉籍总理翁清和,佃人周旺、游凤等。缘和等奉大宪分给扫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业。兹有万长春,即陈奠邦、邱德贤、金兴号等,前经漳籍各结佃人佥请承当圳户,大费工本,筑埤开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结内佃人自开小圳接灌田亩,上供课赋,下资俯育,每甲田递年永远情愿贴纳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斗。早七晚三,分为两季,佃人自备干圆好谷,运赴本结圳寮公所完纳,取给完单为凭,不敢短欠。和等结下佃人凡可开田者,即属万长春埤圳水源所灌,均应一体贴纳水租,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