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开圳路;若有佃人推诿不肯清圳者,公议向该田主着跟,决不姑宽。

  一、议:众田主议新圳,凡有田甲及无水份之人,不许私设水车以及偷破埤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开圳以后,倘遇旱潦之际,务必就甲定办轮翻,不得恃强混破;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四公界庄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拦截下沟水圳,违则问众议罚。

  一、议:众田主筑圳,有过东美馆园角圳路,公议将东美馆消水沟西畔水田二分五厘,荫入水份。

  一、议:众田主所有买过阮善、刘润成、陈周、杨丕谟、阮猫、阮胜、阮再有、林伟、陈为圳路契九纸,交蔡振富收执。买过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来、蔡荣合、蔡万枝、蔡登、蔡文贡、蔡有声、蔡振记、蔡秋水路契十纸,交吴建隆收执。又筑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执。合约三纸,一纸交蔡振富收执,一纸交吴建隆收执,一纸交许南生收执。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当事吴建隆、柯梦化、蔡日新、郑登义

  代笔人柯凌笔

  佥立筑圳合约字吴昌记

  第二二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东势角社番总土目马下六乌郎、阿多罕、郡乃郡鸟,甲头潘学文、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马辖等,庄民林时猷、苏干万、吴龙生、刘金秀、张孟新、谢思赓、叶振旺、赖德永等。窃思耕农必尽乎沟洫,规约当遵守而勿坠。兹东势角原有民番旧筑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业,祗因旧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农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课命两悬,番民均为受惨。是以相议量度地势,鸠资另开新陂新圳一条,透合旧圳接济通流,以助不足。惟是开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间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怀疑,恐立新圳,庄民弃旧圳而不行合力修筑,番田不无缺水之虞。兹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属比邻,务宜一视同仁,守望相助,筹议妥协,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议列规条,同立合约三纸,呈请备案,勒碑垂远,日后永不得背约,各执为照,行。

  一、议:圳道所由番田经过之处,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纳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远照约遵行。

  一、议:新、旧两处陂圳,原系民番共筑,照汴流灌,每年一体修理。至其陂匠辛劳工谷,人番一体按照旧水甲均派,永照约遵行。

  一、议:修筑陂圳,社番照旧规同往护卫民番,倘有不测,各安天命,不得挟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筑。其圳匠水甲辛劳工谷,系现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诿,永照约行。

  一、议: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经前署宪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占,仍复控占田租,以滋讼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倘有恃横盗水,不照汴分流,查获照规公罚;如违,鸣官究惩,用费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约行。

  一、议:所过新圳在番田内者,原约定圳底、圳面许阔一丈,若日后被水冲阔不止一丈,务宜丈明加租,不得违抗,永照约行。

  一、议:所开新陂圳之工银,系庄众鸠资,与社番无涉。至民番放水,永照旧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争端,永照约行。

  一、议:民番每年演戏,申禁水规,社番原约帮出戏金钱四千五百文,折佛银五元,务宜至演戏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诿,永照约行。

  总通事、副通事、总土目、在场见、军工匠首、总董等联署。

  嘉庆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约字

  同立合约字人张阁、吴日、张元、林彪等。缘五围、大四阄一、四阄二、四龟三、都美福、乡勇围、芭荖郁围仔等庄乡勇首刘光疵、刘正兴、廖文货、高培助、高钟汉、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义首吴沙观堵御洋匪,就地垦辟,以资粮食。经有成田园,先筑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冲割崩坏,无人修筑,以致田园荒芜。迨嘉庆十二年正月内,乡勇首刘光疵等邀众酌议立约,请阁同吴日、林文彪、刘光疵等出首自备工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与众佃灌溉各份田园。是日公同约议,现田者有自筑小圳,每甲每年该纳水租谷二石,其余每甲年该纳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纳,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给取完单执凭。阁等经自嘉庆十二年,随即备出资本,开凿造筑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园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将来历年所有收取水租,概应先除诸费本银外,余所获之利,作四股均分,阁得一股,吴日得一股,刘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论开用诸费,得利俱应照股摊分,以均苦乐。先立合约字四纸一样,每股之伙各执一纸存照。前因圳道遥远,用费浩大,自嘉庆十二年正月内兴工,至本年正月内止,结算开用诸费,计共费去银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摊,每股各该摊出银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厘零。其吴日、林文彪及阁等三股所应开银额,各照数摊出足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