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内找尽卖价佛银五十大元,连原典契价共佛银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场见长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见人母郑氏

  亲立找尽断根卖契字人陈光瑶

  为中人杨西池

  计开: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后。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种一甲二分,坐落新港东后洋下埤仔墘北畔,东、西原至叶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种一甲六分,坐落新港东厝后洋下埤南畔,东、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种八分,坐落新港东后洋横路上,东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黄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带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内。

  第四一卖尽根田契字

  同立卖尽根田契人兄弟叶文钦、叶文录、叶文锄、叶文锄等,有承祖父明买水田二处:其一处坐落火烧庄洋,土名榕树角,大小坵额不计其数,经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带陂水灌溉,东至车路,西至杨家田,南至车路,北至抄封田,年纳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处坐落土名火烧庄头圳洋,经丈一甲,年纳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带大陂水灌溉,东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两处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银费用,兄弟愿将此两处之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何义记出首承买,同中议定时价银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将田随踏付银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纳课,永为己业。自此一卖终休,日后兄弟及子孙不敢异言滋端,亦无找洗之理。保此田系钦等兄弟承祖父物业,与别房亲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钦兄弟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二纸,共三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场知见妈亲锺氏、叶文录

  同立卖尽根契人叶文钦叶文鐖、叶文锄

  第四二杜绝尽卖田契字

  立杜绝尽卖田契观音山里中冲崎庄陈东使,有明买水田一所,坐落滚水社前,丈明三分实业,大小共八坵,其东、西四至界址,俱开明在契后。年带纳官掌事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银费用,将此实业三分之田出卖,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戚族不愿承买,外托中引就与姚辉官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得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其课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东完纳,不干银主之事。保此田系是东明买实业,与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东自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贴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此系二比甘愿,并非抑勒,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绝尽田契一纸,并上手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两六钱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为中人尹粟老

  知见人胞弟陈猜老

  代书人朱自南

  立杜绝尽根卖田契人陈东使

  其田四坵,东至黄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东至杨家田,西至黄家园,南至本家,北至杨家田,四至明白为界。

  第四三杜卖绝尽根契字

  同立杜卖绝尽根契字人观音里赤山仔庄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垦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庄面前社脚,受种七分五厘,年纳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带马料粟四石五斗;东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带园一坵,坐落土名在本庄等店头,年带纳施候租粟一石;东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园,北至林家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卖本庄黄追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价银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田园随付银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拖欠旧租,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缴上手典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许阿强

  知见人母亲陈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