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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廿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 洪自利
  中人代书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三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顺源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八厘五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杨顺福应得五分□厘□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四元,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杨顺福
  同市同区松仔脚角保证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银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应得三分三厘三毫,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十银元,限光绪二十九年旧历七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蔡翁氏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五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洪宗、洪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洪宗、平安应得一分六厘六毫,该贌价清钱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个年为满。
  一、该塭先收来定金七三银五元,限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间塭税收入提还。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塭税若无滞缺,塭主宜向贌户换立契约,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旧历七月十九日)。
  台南市第五区小西门外街仔内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证人 洪自利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六 契约书
  一、台南县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间,塭名中源顺鱼塭一口,计四十二分五厘,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
  一、该塭许贌台南城内下横后街七番户王云从君耕筑掌管。
  一、该塭四十二分五厘,每年议定贌价清钱三百六十千文,内大道公应得二分五厘,该贌价清钱□□□。
  一、该塭许贌期限:自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绪三十四年旧历十一月初十日止,实计六全年为满。
  一、该塭税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议定旧历七月终先缴半额;其余候至同年旧历八月终找清。
  一、该塭期限满之时,若无滞欠塭税,塭主宜仍旧许贌王云从君耕筑,不得擅自别贌他人。
  右契约如件。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旧历七月二十三日)。
  台南市第五区松仔脚街大道公炉主 洪自利
  中人代书人 陈显三
  王云从台照。
  第一三之七 许贌字
  立许贌字人台南市第三区下横前街十二番户蔡津涯,有承先置买中八间鱼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门外南厂,坐落土名西畔船港边,股额载在契内明白。兹愿出贌与同市第二区西辕门街吴镜秋先生耕作,每年议定税银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员,俟收成之时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为满,每年塭税不得短欠;如有短欠,听业主起耕别贌;未到限之时,业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税等事。此系两愿,各无翻异,口恐无凭,合立许贌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见人母 蔡沈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