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吴允

  知见人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吴尚

  代书人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风雨损坏修理银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银主对半均分。至于水火不虞,如银主先出银起盖,取赎之日,典主照数承坐起盖银两并契面银备足清还,取赎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转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见人曾氏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木戈〉、张国楷、张国榜、张国标、张国梅

  为中人林姜、董瑞、陈吞

  第三四转典大租契字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计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陈宙观

  代笔人黄金标

  第三五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琼仔埔墘,大租底张春代十余石,从中抽出连车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实,共九斗三升正。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皆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原佃陈乞食出首承典,时值价银八大元,库秤重五两六钱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后子孙皆不敢异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听荖备齐转典契面银取赎原契,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仍依旧银主收抵利息。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交收过转典契字内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