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埕及水井应行公用。限至三年全为满,听水等备足银元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居住,或另转典他人,均听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挡。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盖,与长房以及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郑德生、郑秋水

  为中人翁克明

  代书人郑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王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罗传

  第四节典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第五 贌耕带借银字

  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转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转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献业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执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第三三 转典契字

  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转典契字

  第三七 转典契字

  第三八 转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第四○ 缴典契字

  第四一 缴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第四四 卖典契字

  第四五 转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第四八 缴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第五○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第五三 许赎回字

  第一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照得恒邑田园应收丈费,迭经各大宪勒限六月内具报完竣,业经本县设局征收,出示晓谕在案。现查各业户缴费领单者尚属廖廖,凡尔民番食毛践土,当知感戴皇仁,赶速依限完缴。况按则收费,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