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并非抑勒,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内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讫,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岁次戊戌十月日。

  为中人吴旾连

  代笔并中人郭景源

  在场知见人侄何瑞渊、母林氏

  立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卖尽根店契字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东至课馆,西至陈家,南至车路,北至山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内带创盖店字并门窗户扇等件一概在内,递年配纳番业主地基银四钱正。今因乏银别用,甘愿将此店业变价出卖,先尽问族亲叔侄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买主江兆立官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尽根店价银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店宇带连地基暨及物业等件,随即当同交付与买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筑开张纳课,永为己业,并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业系若自置之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终休,永无异言滋端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同中见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经被火烧遗失,倘异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丰八年十一月日。

  在场知见人长男高山

  代笔人黄光旾

  为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见人族亲许腾章

  在场人次男许香

  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许若

  第三○杜卖尽根店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叶芳远等,有承叶启昌明买过王家齐瓦店一坎三进,连过水直进三间,坐落基隆新兴街,坐南向北,前至车路中为界,后至消水沟为界,左至林家店为界,右至杨家店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内明白。其左右壁系远等买家齐自置,并无依附他人壁路为碍。其店阔一丈八尺实内,远年配纳林本源地租银四元。缘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毁坏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尚伸后落一进,连过水一间。今因乏银翻起,欲将此店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与振发号出首承买,值时价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远等亲收足讫,随将此店一坎一进,并前、中两进及过水二间之空地,踏明界址,并带旧底砖石墙壁一概在内,交付买主振发号前去掌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寸土无留,日后远等及子孙人等永不敢翻异贴找取赎之理,亦不敢前向觊觎,生端滋事。保此店系远等承祖父叶启昌明置之业,与族亲别人无涉,亦无重张上手来历交加及典借挂欠他人财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远等自当出首抵挡,一力挑尽,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印契连司单一纸,并上手字二纸,计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远等亲收过店契字内清银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杨贵

  为中人廖凤川

  在场人侄文元、孙

  知见人堂侄妇刘氏

  同立杜卖尽根店契字人叶吴氏、侄叶芳远

  第三一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人叶土各、叶接传等,有承先父叶娥遗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摆接堡枋寮街,坐东向西,东至黄家为界,北至李家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带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出卖,托中向与林德安观相商出首承买,时三面议定估值杜卖尽根店价银十六元正。两相喜悦,银即日同中交各兄弟亲收足讫,随时将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来掌管,任从起盖居住,不敢阻挡,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无留,日后各及子孙永不敢言及找赎洗贴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业,与别人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店地基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各、传兄弟等同中亲收过字内契明银十六大元正完足讫,再照。

  一、批明:内添「在摆接堡枋寮街」七字,声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扰攘,字据失落,查无踪迹,倘来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绪十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