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目潘从龙

  第二四批

  立给批业主诸协和,今置有杨梅坜埔地一所,坐落四至:东至□□,西至□□,南至车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阔一丈八尺,给与刘显发、刘荣狄前去起盖,听其售觅生理,每年应纳地租银二钱正,以备业主完课。自给之后,听发、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争;倘两人如有藏匿匪类等情,听业主禀逐另招,不得藉阻;而发等日后欲回籍别创生业,退售此屋抵还工本,须捧诚实人承顶,通知业管对明。今欲有凭,给批为照。

  业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给。

  第二五出垦批地基字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主钱荣和等,于先年承祖父遗下开垦置有地基一处,坐落土名波罗汶,其地基东至竹礜与叶家毗连为界,西至大车路为界,南至公地为界,北至钱家坡唇直透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托中引就招得汉人彭阿进前来自备工本,架造房屋,进备出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即日色现经中交于和等亲收足讫,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进前去掌管,任从架造房屋居住,永为己业。保此业明系承祖父开垦之业,与别房杂番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自卖之后,永不敢异言生端枝节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赎找洗滋事。此系二比允欢,仁义相交,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等实收过字内花红酒席银八大元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进每年应纳钱业户大租佛银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庆二年丁巳岁十月日。

  依口代笔人陈步青

  说合中人詹成勤

  在场后裔恭淑

  立给出垦批地基字业户钱荣和

  第二六鸠地贴换约字

  同立鸠地贴换约字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求等,因公议庆安宫前城隍庙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来贸易,碍沈荚有店起盖在先,当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鸠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议,将沈荚当途店屋一间拆去,以为街衢,众等各炊店共测出店地一间,付荚自盖店宇掌管,永为己业。当日托中见同众议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黄财源交界之处,坐北面南一间,深长与各店一列,阔一丈三尺五寸。此系公议,俱各甘愿鸠集测出,拟定实额,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荚欲求加阔起盖,其地照时价公估,奢等亦不得异言生端刁难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鸠地贴换约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拆店为街,众等鸠地贴换是实,再照。

  嘉庆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鸠地贴换字人林求、林玉成、陈泰山、林奢、黄财源、林广坏

  再批明:众等鸠地阔狭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庆怀出地阔一尺,林玉成出地阔五寸,林求出地阔五寸,黄财源出地阔四尺。

  第二七执照

  台湾噶玛兰管粮总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级、纪录十次翟,为执照事。照得噶玛兰奉恩旨收入版图,查头围为设立县丞衙门分驻之所,该处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镇,除留盖衙门公馆并营汛基址外,余地分划街道,召募民人起盖店屋,认纳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兹据民人吴翰奇请给天后宫字第四十八号店地一坎,坐西向东,宽一丈五尺,深就地势之便,东至后车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吴文水;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街民吴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宽丈尺,起盖店屋开张,每年每间纳地基银一钱,不得抗欠。仍将此照执业,毋违,须照。

  右照给吴翰奇准此。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给。

  分府行。

  第二八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遗下己置芝兰一堡内湖港墘庄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过水,右畔过水,带天井连后进地,东至官田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过水并至车路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实地一丈二尺,后面实内地九尺,东至过水壁为界,西至车路中为界,南至车路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为界,年配纳地基税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瓦店地一概尽行出卖,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江永兄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瓦店及店地价银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亲收足讫,遂将瓦店及店地、楼枋、门窗、户扇、石木等项,同中踏明,尽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从兹一卖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内寸土无留,葛藤永断,日后秋霖兄弟同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业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遗下物业,与房亲伯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