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第五六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店厝连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卖尽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卖尽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一 杜卖尽根店契字

  第六二 卖尽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五 杜卖绝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六八 卖契字

  第六九 尽根绝卖契字

  第七○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一 杜尽卖契字

  第七二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七三 卖契字

  第七四 执照

  第七五 卖地基字

  第七六 给垦字

  第七七 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

  第七八 杜卖尽根地基及厕池地契字

  第七九 执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谕示

  署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加三级、记录四次徐,为沥情佥恳出示,以杜痴思藉图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据大鸡笼社耆民萧机、铺户魏兆、澳保谢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称:窃献地敬神,维望厥昌,奸心混占,情实共恨。缘大鸡笼海坡岭脚及头二重桥大沙湾内外球火号一带海岛,固大小船只遭风停泊,在彼商民贸易无所栖止,遂挑石于海坡,填砌筑盖茅屋营生,及搭寮厂捕鱼,乃议建庆安宫内外两庙,崇祀天上圣母,赖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烛。僧实清苦,无所举出斋粮,幸嘉庆十年间,鸡笼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丽水、总理吴长,与该处商民等公议:凡茅店营生者年应纳地基银二元,搭厂捕鱼者应纳地基银一元,愿将基租一概充入庆安宫为香灯斋粮诸费,立约给僧执凭,并设碑记于庙侧,庄人周知乐助,递年该僧循议收租,共约无异,由来已旧。迨此二十二年间,有豪民郭光祥买大鸡笼田亩,与海坡店地毗连,藉称基银应由伊得,其僧民共论,得陇望蜀,哓哓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后乃民力填砌为店地,与其所置之田无涉。况前向社番买主郭郊光,及后典郭江汉,知会、通事、总理、商民人等,议将基银当充庙中为香灯之资,均不敢争收此银。兹突欲混占肥己,银虽无几,难服众心,机等不得不相率呈恳,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纳香灯等情。卷查先据僧一乘具禀,业饬地保、总董查明谕禁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给示晓谕。为此示仰该所居民人等知悉:尔等应纳地基银元,务须照旧赴该庙住持僧交纳,毋许他人争收混纳;倘敢故违,一经指禀,定行提究不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嘉庆二十三年十月日给。

  第二谕示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出示招建事。照得台北艋舺地方,奉设府治,现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街路既定,民房为先,所有起盖民房地基若不酌议定章,民无适从,转恐怀疑观望。因饬公正绅董酌中公议:凡起盖民房,地基每座广阔一丈八尺,进深二十四丈,先给地基现销银一十五元,仍每年议纳地租银二元。据各绅会议禀复,经本府详奉臬道宪批准饬遵在案。除谕饬各绅董广为招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绅董、郊铺、农佃、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新设府城街道,现办招建民房,务宜即日来城,遵照公议定章就地起盖,每座应深二十四丈,宽一丈八尺,先备现销地基银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银立字,赴局报明,勘给地基,听其立时起盖。至于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独造数座,或数人而合造一座,各随力之所能,听尔绅民之便,总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来。自示之后,无论近处远来,既有定章可遵,给价交租决无额外多索,务望踊跃争先,切勿迟疑观望,切切,特示。

  光绪五年三月日给。

  第三合约字

  立合约字刘经纬、林元梅、徐鸣岗、邱秀章、詹康、陈得耀、詹文光、詹捷宁、张雄才、张荫、刘玉成、刘仕壮、邱良木、张督、张居贤等。窃思贸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无有,亿兆之良图。兹予等粤庄人周地密,趋赴各市维艰,众议在关帝厅庄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为街市,共费去银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劝此举,蒙县主杨氏桂森赐予永靖嘉名。现规模已整,又不可无良规垂后,爰立合约八纸,交各首事分执照行,俾后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资,共庆财源广进,商民得所,咸赓利路亨通。合将各款议规,六份出银姓名开列于左:

  一、议:设此街市,祗因昔处辛城故土,今为海外,乡亲星散,各庄欲敦乡谊而来,由兹建街聚处,虽在异地,何殊家乡!永保兹土,全亲后人。倘有大小店出卖,不通闻首事,不盖永靖街公记,是背乡亲之谊,起害街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