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于二、八两季,令该地方官亲临屯所,按名散给,遇旷遇闰,毋庸控算加增之处,系为番情钝朴,宜从简便起见,应如所奏,请准前项支给屯饷银两,每年二、八季毋许控除,遇旷遇闰,亦毋能加增,仍于年底造册报明督抚查核。至淡水厅彰化县协济台湾等三处不敷租银,应需车轮脚费,亦应准其于公费项下开销,仍于造册内分晰报销。

  一、应用器械,请分别编验,以从番便一款。据称台湾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资口粮,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鸟枪者,究属军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习用鸟枪者,自应呈官编号,以凭稽考。其余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应请概免编烙,以顺番情等语。查台湾熟番,前随同官军打仗,甚为奋勇,是以将军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资捍卫,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绿营之例,俾得各尽所长,祗须将惯用之器械呈官点验。今复据该督称:此等熟番皆以打牲为业,其所有器械大约竹箭者居多,除鸟枪一项送官编号外,其余器械毋庸编烙。均系体恤番情,各就该处习熟所用器械,听其自行制备,不必官为编号,以省烦琐,而收实效,亦应如该督所奏办理。

  一、隘丁请循旧安设,以重边防一款。据称台湾近山之地,照旧设立隘丁,但从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给口粮,均系民番自行捐办,今该处地亩归屯,应以官收租银内抽给,仍责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实力巡查,与营汛屯丁相为表里,番民益得安心耕凿等语。查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据该督照该地方情形,请照旧设,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需隘丁口粮自应照数官为给发等语。亦应如所请,行令该地方官照议办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争越一款。据称台湾地土膏腴,易于谋食,无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划定界址,以杜争端。于此次清查归屯地段为准,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拣用坚厚石料,竖立碑界,详开年月地方,大书深列,庶界限炳然,占垦之风自可禁绝等语。查台湾各厅县民番交错,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垦,滋事生端,自应如该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为准,设立坚厚石碑,书明定限缘由,俾各知遵守。仍责成各该地方官遇有因公过往,细加查勘;倘有字迹剥落,石碑坍损,实时更换,以垂永久。仍不时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员弁,一切严参究处。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

  计开: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地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南坪林口未垦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六丝。

  又丈埔羗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北坪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芉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厘分四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厘。

  以上共现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彰化县属:

  一、一现丈永平抗荒埔园成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