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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诀,仍留役。
  同「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同「五刑」律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带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监生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辩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例部办理(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复奉颁收)。
  同上
  凡官员有先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挪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嘉庆六年修改)。
  同上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案律发落,不准纳赎(道光元年续纂)。
  名例律「职官有犯」律
  荫生有犯,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控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同上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处,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案所犯,分别降罚(嘉庆六年办明冤杜门移改)。
  钦定六部则例公式,公罪私罪按律定议
  凡公罪私罪,俱按照本例处分定议。其例无正条者,方准引律;若律交又无可引,则将例内情事相近者,援引比照;倘律例俱无正条,又无可比照之案,该司员将案情详细察覆,酌议处分,回明堂官,公同定议,于本内声明请旨,着为定例,以备引用。
  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
  第二款阶级
  第一 绅衿法例
  第二 贱民法例
  第一绅衿法例
  (一)学制
  太学及府县学
  凡学校之制,京师立国子监,曰太学;直省、府、州、县、卫,各于所治立学。皆祀先师以崇矩范,辟黉舍以聚生徒,时肄习以广术业,勤训迪以储人材。各学诸生升于大学者,由国子监考课(详见国子监)。
  学政、提调、教官
  直省提督学政选差京堂翰詹科道部曹,盛京以奉天府丞,福建台湾府、广东琼州府,以巡道兼之。提调以知府、同知直隶州;分教以教授、学政、教谕、训导等官。
  学政考校
  凡学政考校初视事,按各府直隶州远近,定期岁试,届期按临,校阅文武生童艺业。既竣事,定期科试校文生童文艺,三年皆偏疏报任满,俟新学政抵任,还朝复命。
  学政关防
  凡学政关防,巡试所至,以府首领州县佐杂官充巡捕,地方有司视沿途供备次舍,提调官视考院门垣途径,务绝窥探交通之迹。既至,亲视掾吏、承皂及承直水火洒扫夫役,封入内署,其临考执事及司门传事官吏,由提调官选委,各居外舍,禁绝往来。每日启门,收发文书,进纳薪水,皆巡捕官检察,无弊乃许出入。如门以内潜通关节,责之学政;门以外招摇传递,责之提调官;互相徇隐者同论。
  教职考核
  凡教职考核,初选时满教官,由部试文艺录取者,引见序用。直省、府、州、县学教官,由督抚考试,列等第以别用舍。学政巡视所至,考其文章师范,不称职者黜。愿应乡会试者,由布政使司申送。
  生员(附学生员、廪膳生员、增广生员)
  凡童生入学,满洲、蒙古、汉军由本旗佐领考录;顺天府、大宛二县,由知县者录,均册送府丞;直省由州、县考录,册送知府同知直隶州。均以其录取者,册送学政岁科,考择其秀者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