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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赎银七分五厘。
  杖七十,徒一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徒三年:照前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二百,流二千里:全赎该银三钱七分五厘,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三钱。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七分五匣。
  杂犯绞斩:全赎该银五钱二分五厘。妇人有犯,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四钱五分。
  前后诸条,凡言徒流,决杖一百,余杖收赎,俱准此。
  后条例:妇人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官员正妻,俱纳赎。
  律之收赎者,赎其余罪也;例之纳赎者,赎其决杖一百也,作二项科之。
  纳赎笞一十,赎银一钱,每一等加一钱。至杖一百,赎银一两,至徒流死,则于一两外,照全数加之。如杖六十,徒一年者,赎银一两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赎银一两三钱。余仿此科等。
  杖一百以下,是该应决罚者,故赎应加重,不照收赎法也。徒以上是原应收赎者,故赎不应加,仍照收赎法也。
  (辑注)妇人犯罪,无概行收赎之法。如犯五笞五杖,及犯徒流之杖一百,皆应的决,如审有力,准照赎罪图前半数目纳赎;此所谓例赎也。若犯五徒三流,妇人无徒流之理,故徒流除的决杖一百外,其余徒流,准照赎罪图内后半数目收赎;此所谓律赎也。理应赎者,谓之律赎;理不应赎,原情许赎者,谓之例赎。
(辑注)律云: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罪,自笞一十至杖一百,皆应的决。又云: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徒流,其杖一百,仍应的决;惟徒流方准收赎。例云:妇人有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等语。观此可见妇人犯奸盗不孝之笞杖,及犯别项笞杖,并犯徒流之杖一百,而审无力者,仍应的决。又云: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俱准纳赎等语。
观此可见妇人犯别项之笞杖及徒流等项之杖一百,惟审有力,方准纳赎,并无概行收赎之法。
  (四)同条例: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道光元年续纂)。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均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倘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虐者,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
某妇女翻供,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行分别禁释(道光元年续纂五年修改)。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道光十五年续纂)。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同治九年续纂)。
  (辑注)徒罪起于杖百之后,杖不可加,则减杖增徒;徒不可遣,则加杖赎徒。即该杖六十,徒一年者,亦决杖一百,盖五徒皆包杖一百也。
  第六处罚文武官史之规定
  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律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两月,三十罚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