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第四 有关宗法之议论
第五 有关立嗣之议论
第六 独子兼祧例
第七 奏议及通告
第八 给俸规定
第九 妻妾婢生及奸生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 义子、过房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一 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二之一 遗书
第十二之二 阄书
第十三 遗嘱阄书约字
第十四 嘱书
第十五 嘱书
第十六 嘱阄分字
第十七 阄分愿约书
第十八 阄分合约字
第十九 阄分单字
第二十 阄书约字人
第二十一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二 阄书字
第二十三 阄分田地家业字
第二十四 阄书
第二十五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六 托付字
第二十七 付托阄约字
第一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或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起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其子孙应承袭者(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知委绝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
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第三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继者,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但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第四有关宗法之议论
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别子者,谓诸侯适子之弟,别子正适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大宗(谓别子之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次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兄弟宗之也)。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第五有关立嗣之议论
臣按:黄润玉谓: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立后,为今制。然观宋儒陈淳谓古人继嗣,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续之,而不及小宗。则是我朝亲藩初封,未有继别之子,而国绝则不为立继,盖古礼也。亲藩且然,况庶民乎!然则今庶民无子者往往援律令以争成继非欤!谨按圣祖得国之初,着大明令与天下约法有云:凡无子,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并许与元立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宗族。其后天下既定,又命官定律有立嫡子违法条云: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切详律令之文,所谓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并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及若有亲生子等辞,皆谓其人生前立嗣也,无有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绝其嗣,使其不血食也。
先王制礼不下庶人,庶人之家若其生前自立继嗣,及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从其自便。然又恐其前既立继,而后又有子,或所养之人而中道背弃,及有尊卑失序者,故立为律令以禁戒之也。令如汉高祖入关之约法律乃令萧何所次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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