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毕陈而无所易」。
第二节品性
第一款 能力
第二款 阶级
第三款 宗教
第一款能力
第一 计算年龄之法规
第二 未成年者卖屋之例
第三 老幼笃疾及妇人能力之规定
第四 残废者能力之规定
第五 妇女之能力
第六 处罚文武官史之规定
第一计算年龄之法规
(一)乾隆三十七年直督咨:灵寿县民用石掷伤霍双喜身死,拟绞缓决。三次减流之霍建子,犯罪时年虽十六,核扣生年,尚未及十五岁,详请咨准部覆,准其收赎。
(二)直督题:谢张来挟嫌谋勒冯九儿身死一案,查谢张来因住房被雨淋坍,疑系冯郭氏刨毁,辄敢挟嫌将冯郭氏之子冯九儿谋勒身死,复移尸贻害冯顺,殊属凶残。查已死冯九儿,讯系嘉庆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生。于十五年二月初二日被谢张来谋勒身死,年虽十一,核计生年月日,尚未足十整岁,将谢张来依律拟斩立决等因具题。查例载:凡谋杀幼孩之案,除年在十岁以上者,仍照例办理;如将未至十岁之幼孩逞忿谋杀者,首犯拟斩立决等语。
此乾隆五十一年,钦遵谕旨,纂为定例,是谋杀幼孩例内,既称未至十岁,则九岁以下始拟斩决,如已至十岁,即应仍照凡人谋杀本律拟斩监候,方与例意符合。至一切计岁定罪之案,总以现在岁数为断,即如例内,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犯死罪,议奏取自上裁。所称七十、八十、十五、十岁,均以现在犯事年岁为准。又如犯罪存留养亲,亦以亲年现已七十,即准留养。又如奸十二岁以下幼女,照虽和同强论罪,应绞候,亦以现十二岁为断;
若已逾十二岁,即罪止枷杖。罪名出入悬殊,向来遇有此等案件,均应核其现在年岁,并无扣足生年月日办理之文。此案谢张来挟嫌谋杀冯九儿身死,冯九儿年已十一岁,按例应拟斩候,今该督以冯九儿年虽十一,核计生年月日,尚未足十整岁;将该犯谢张来依谋杀未至十岁幼孩例,拟斩立决,未免近于周内;若照所拟办理,势必将一切计岁定罪之案,纷纷扣足生年月日核算。且一岁之中,有大小建闰月,而死者所生之日,与凶犯犯事之日时刻,亦有迟早,亦必逐细扣足,甚有一时一日之绌盈,即为凶犯生死之区别,似非慎重刑狱之道。
谢张来应改依谋杀人造意律,拟斩监候,并通行各省嗣后凡遇计岁定罪之案,均以现在年岁为断,毋庸扣足生年月日,致有枉纵等因。嘉庆十六年九月初八日,奉旨部驳:甚是。此案谢张来谋杀冯九儿身死,冯九儿年已十一岁,按律应拟斩候,该督核计冯九儿生年月日,末足十整岁,将谢张来依谋杀未至十岁幼孩例问拟斩决,实属深文周内。凡计岁定罪之案,总以现在犯事年岁为准,若照生年月日核算,恐供犯有心欺饰,或官吏挪移高下,转滋弊混。谢张来着照部议改拟斩候,其原拟错误之总督温承惠,着交部察议。
钦此。旋据该省奏称:查谢张来一犯,先据承审之新安县,照谋杀本律拟斩监候,经臬司检查成案:嘉庆七年,饶阳县有刘虎,因与阎刘氏通奸,致死刘达子灭口一案。刘达子门年十岁,核计所生年月,尚不满十整岁,将刘虎依谋杀未至十岁幼孩例,拟斩立决具题,奉准部覆正法在案,遂将谢张来改拟斩立决招解。臣以既有近年成案,即照司详定拟,实属拘泥错误,兹蒙圣明垂训,虑及犯供有心欺饰,或官吏挪移高下,转滋弊混,仰见皇上杜渐防微,慎重刑章之至意,嗣后自当遵循定例,不致引拟错误。
惟查名例内载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等语。如十六岁之人,犯流罪以下,其生日按年扣算,尚未满十五整岁者,应否照十五岁准赎,抑或即照十六岁定拟?亦未奉有明条,应请分晰饬遵等因。查律载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注云: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又称:人年者以藉为定。注云: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又雍正三年,钦定大清律集解载:计年论罪者,如追赃缉盗之案,不满日者,不得以限满论;计年齿论罪者,如老幼收赎存留养亲之类,恐其增减捏报,故以附籍入册之年岁为准,各等语。
是三百六十日为一年之例,系专指各项限期而言,若称人年纪,则祗以年甲为准。律文既云:称一年者三百六十日。又云:称人年者,以藉为定。可见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者,不称人年纪;称人年者,不以三百六十日。两律分载详明,援引不容牵混,该督将三百六十日为一年期限之律,指为称人年纪,实属误会。至所称十六岁之人,犯流罪以下,计其生日尚不满十五整岁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