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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湾文献丛刊清圣祖实录选辑---第45页

福建台湾北路之淡水、鸡笼地方,实为贩洋要路、又为台郡后门,向系台协水师左营汛地,并未安兵屯驻。请于台湾营各额兵内酌量抽调兵五百名、战船六只,设立淡水营;令北路营参将管辖。并请移兴化城守右营守备驻防淡水,于台镇标中营拨千总一员、台协左营拨把总一员为淡水营千、把,每半年轮流分防鸡笼」。俱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九。
秋七月十八日(乙丑),户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疏言:「各省往来台湾船只,经臣题明必令到厦门盘验护送。但查从前自台湾往各省贸明船只俱从外洋,直至停泊之处,赴本处海关输税。至于中途经过之所,不便一货两征。嗣后各省商船遵例来厦就验,除收泊厦港贸易者照旧报税;如收泊过之厦门关税,免其增添」。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
闰八月二十七日(壬申),升福建澎湖水师副将蓝廷珍为福建南澳水师总兵官。
--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一。
冬十一月十一日(乙酉),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疏报福建巡抚巡抚陈璸病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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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陈璸居官甚优,操守廉洁。清官朕亦见之;如伊者,朕实未见。恐古人中,亦不多得也。前任台湾道任内所应得银三万两并未入己,俱于修理炮台等公事动用。署总督印务时,应得银两亦未沾染。前来京陛见,曾奏称「贪官不在所取之多寡,取一钱即与取千百万金等;必一钱不取,方可谓之清廉。人所以贪取钱财者,皆因艰于用度。臣曾任县令,便不至于穷若;即不取一钱,衣食亦能充足」等语。今观其居官,实能践所奏之言;诚清廉中之卓绝者。似此不加表扬赐恤,何以示劝!着追授礼部尚书,凡祭葬、立碑、与谥之处,皆照尚书衔给与;并荫一子入监读书:以示朕优礼清廉大臣之意』。
十六日(壬寅),升原任湖北布政使吕犹龙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二。
●康熙五十八年
康熙五十八年(一七一九、己亥)冬十一月十七日(乙酉),刑部等衙门议覆:『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疏言:「烽火门把总郑禄带兵坐船赴澎湖换班,陟遭飓风冲溺,沉失炮械;经陆汛千总林霞捞救,郑禄得免」。应将郑禄照毁弃官物律拟徒罪,其船只、炮械着即赔补』。得旨:『把总郑禄带兵坐船换班出洋,遭风碎船,事出意外。因此治罪。殊觉冤抑。其郑禄治罪、赔补船只器械之处,俱着宽免』。
--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六。
●康熙五十九年
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庚子)夏五月二十二日(戊子),以刑科给事中蔺惟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内阁中书春台为副考官。
--见「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八。
●康熙六十年
康熙六十年(一七二一、辛丑)夏六月初三日(癸巳),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等折奏:『五月初六日,台湾奸民朱一贵等聚众倡乱。总兵官欧阳凯率兵往捕,为贼杀害;地方有司官俱奔赴澎湖。惟淡水营守备陈策率领兵民坚守淡水营地方,以待救援。臣闻报,即自福州前赴厦门办理军务。提督施世骠前赴澎湖,臣随令南澳总兵官蓝廷珍、参将林政等率领官兵赴澎,听候提臣调遣』。下部知之。
上发朱笔谕旨,命兵部发往福建交总督满保传谕台湾百姓。谕曰:『据督臣满保等所奏并伊等进折家人所言,台湾百姓似有变动;又奏称满保于五月初十日领兵起程等语。朕思尔等俱系内地之民,非同贼寇。或为饥寒所迫、或因不肖官员刻剥,遂致一二匪类倡诱众人,杀害官兵;情知罪不能免,乃妄行强抗,其实与众何涉。今若遽行征剿,朕心大有不忍。故谕总督满保,令其暂停进兵。尔等若即就抚,自原谅尔等之罪。倘执迷不悟,则遣大兵围剿,俱成灰烬矣。台湾只一海岛,四面货物俱不能到;本地所产不敷所用,祗赖闽省钱粮养赡耳。前海贼占据六十余年,犹且剿服,不遗余孽。今匪类数人,亦何能为耶?谕旨到时,即将困迫情由诉明,改恶归正,仍皆朕之赤子。朕知此事非尔等本愿,必有不得已苦情。意谓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苟且偷生,因而肆行掳掠。原其致此之罪,俱在不肖官员。尔等俱系朕历年豢养良民,朕不忍剿除,故暂停进兵。若总督、提督、总兵官统领大兵前往围剿,尔等安能支持!此旨一到,谅必就抚;毋得执迷不悟,妄自取死!特谕』。
谕大学士等曰:『杭州将军塔拜若带领满洲兵一千名、汉军兵一千名速前往福建,驻札防守;与福州将军黄秉钺,各管辖所属兵丁。若有事务,一同商酌料理』。
闰六月初五日(甲子),福建浙江提督觉罗满保疏言:『臣调水陆各路官兵,于六月初旬内陆续发往澎湖。兹据提臣施世骠咨称:「台湾鹿耳门为贼首蟠聚之所,见在与总兵官蓝廷珍议合并攻鹿耳门。六月十三日,已自澎湖前进」。合先题报』。下部知之。
秋七月初十日(己亥),福建水师提督施世骠疏报:『臣闻台湾地方匪类窃发,即率领舟师出洋,先抵澎湖;嗣于六月十六日抵台湾鹿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