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王,王赐之绶。御览卷六八二
上问第五伦曰:“闻卿为吏挝妻父,不过从兄饭,宁有之也?”伦对曰:“臣三娶妻皆无父。臣生遭饥扰攘,〔一七〕米石万钱,不敢妄过人饭。” 御览卷四八六
光武问第五伦曰:“闻卿为市掾,人有遗卿母一笥饼,卿从外来见之,夺母饲,探口中饼出之,〔一八〕有之乎?”伦对曰:“实无此,众人以臣愚蔽,故为出此言耳。”〔一九〕御览卷八六0
第五伦性节俭,作会稽郡,〔二0〕虽为二千石,卧布被,自养马,妻炊爨,受俸禄常求赤米,与小吏受等,财留一月俸,〔二一〕余皆贱粜与民饥羸者。〔二二〕类聚卷七二
第五伦为会稽守,为事征,〔二三〕百姓攀辕扣马呼曰:“舍我何之!”第五伦密委去。百姓闻之,乘船追之,交错水中,其得民心如此。〔二四〕类聚卷七一
第五伦为会稽太守,免官归田里,躬与奴共发株棘田种麦,〔二五〕不交通人物。御览卷八二二
第五伦为司空,奉公不挠,言议果决,〔二六〕无所依违,诸子谏止,辄叱之。每上封自作草,不复示掾吏。或民奏记言便宜,便封上。〔二七〕后自陈老病,〔二八〕以二千石禄俸终厥身。御览卷四五三
去年伏诛者,〔二九〕刺史一人,太守三人,减死罪二人,凡六人。范晔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李贤注
〔一〕 “第五伦”,范晔后汉书卷四一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0、风俗通义怪神篇会稽俗多淫祀条亦略载其事。
〔二〕 “时米石万钱”,此句上聚珍本有“第五伦,字伯鱼,京兆长陵人,修行清白。王莽末,盗贼起”六句。按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云:“第五伦,字伯鱼,京兆长陵人也。其先齐诸田,诸田徙园陵者多,故以次第为氏。伦少介然有义行。王莽末,盗贼起,宗族闾里争往附之。”又御览卷四二五引续汉书云:“第五伦,字伯鱼,京兆长陵人。伦修行清白,尝召见,上曰:‘闻卿为吏不过从弟兄饭,宁有之耶?’”聚珍本所增六句,疑为斟酌后汉诸史补缀,然亦大体得东观汉记旧貌。
〔三〕 “得民之欢心”,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无。
〔四〕 “伦步担往候之”,“之”字聚珍本作“鲜于褒”,非原书之旧。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云:“伦始以营长诣郡尹鲜于褒,褒见而异之,署为吏。后褒坐事左转高唐令,临去,握伦臂诀曰:‘恨相知晚。’”其下李贤引东观汉记“伦步担”云云作注。与范书对照阅读,此条文义甚明,无烦改字。
〔五〕 “牢落”,茫茫然无着落。
〔六〕 “止”,姚本、聚珍本作“至”。
〔七〕 “粪除”,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李贤注:“犹埽除也。”
〔八〕 “道上”,姚本、聚珍本同,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作“陌上”。“陌上”犹言街上。
〔九〕 “不复责舍宿直”,此条文选卷六左思魏都赋李善注亦引,然仅有首句。
〔一0〕“第五伦”,此下三句原无,御览卷四二九引有,今据增补。
〔一一〕“平铨衡,正斗斛”,此二句原脱。书钞卷三七引云:“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诠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诠”乃“铨”之讹。又御览卷四二九引云:“第五伦,字伯鱼,京兆尹阎兴召为主簿。时长安铸钱多奸巧,乃署伦为督铸钱掾,领长安市长。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御览卷八二七引云:“京兆尹阎兴召第五伦署督铸掾,领长安市,平铨衡,正斗,其后小民争讼,辄云‘第五掾平,市无奸枉欺诈之巧’。”“斗”字下脱“斛”字。今据补“平铨衡,正斗斛”二句。
〔一二〕“人”,姚本同,聚珍本作“民”。
〔一三〕“快”,聚珍本作“决”,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亦作“决”。按二字义虽不同,然于此皆可通。“快”,言其心情畅快。“决”,犹今言见分晓。
〔一四〕“说将尚不下,安能动万乘主耶”,“下”、“安”二字原脱,文义不可晓。聚珍本有此二字,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同,今据增补。“将”,谓郡守。汉代郡守为一郡长官,除了负责全郡政务外,也握有军权,故郡守亦可以“将”相称。范书第五伦传李贤注引华峤后汉书云:“盖延代鲜于褒为冯翊,多非法。伦数切谏,延恨之,故滞不得举。”“说将尚不下”即谓此。
〔一五〕“同”,原误作“可”。聚珍本作“同”,范晔后汉书第五伦传同,今据改。此条书钞卷一0三亦引,较此简略。
〔一六〕“长吏”,原作“长史”。按此所云“长吏”,即指淮阳王医工长。医工长,主管医药之事,与礼乐长、卫士长、永巷长、祠祀长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