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每岁计边用所阙多少,于诸路城郭人户等第科率应副,不为定制,则取之有名,不为聚敛之患也。」(二月末,升有章论买田募役,与此相重,故两存之。)
  注  释
  【一】欠多者至数十贯少者亦三五百缗各本同。按文义,疑「十」为「千」之误。
  【二】物轻币重「币」原作「弊」,据文义改。
  【三】是非可以立见者「立」字原脱,据阁本补。
  【四】崔象先副之「崔」原作「翟」,据宋史卷四八六夏国传、宋大诏令集卷二三六册夏国主干顺文改。下同。
  【五】永膺福祉「祉」原作「社」,据阁本改。
  【六】经义「义」原作「议」,据阁本及注文改。
  【七】成都府路「路」字原脱,据宋会要选举一一之四二、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补。
  【八】广南东西「东」原作「路」,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九】叙十八日入对时事「事」字原脱,据阁本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五
卷三百九十五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二年二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五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二年(丁卯,1087)
  全  文
  二月丙戌,诏:「内外官司承传宣、内降,或奏请得旨,并即随事申尚书、中书省、枢密院覆奏。若事小,或已得旨,不候覆奏,及须索限即日供奉,许官司施行讫,申尚书省或枢密院,月终类聚,诣实照据。」(新录无此,今从旧录。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戊子并六月八日丁丑可考。)
  丁亥,礼部尚书韩忠彦为枢密直学士、知定州。(据刘挚奏议,论韩琦定策功有两篇,第一奏无月日,第二奏称「去月十六日」,不知去月指何月也。张舜民志王岩叟墓云:「九月除侍御史,论韩琦定策功,条上十一事。」第一奏凡九事,或墓志以九作十一。又挚奏称「臣等」,则此二奏必与岩叟同上。今以墓志为据,系此奏于九月。挚十一月即执政,不在九月则在十月耳。据王岩叟朝论,则实在十月。)
  先是,御史中丞刘挚、侍御史王岩叟言:
  臣等闻有功而不见知,则无以劝天下之忠;有德而不及报,则无以劝天下之义。忠义息心,谁与为国?此自古明王贤主所以不敢一日忘此,虽微必录,虽久必伸,以为天下万世忠义之劝也。
  伏见故赠尚书令、忠献公韩琦,当仁祖春秋高,储嗣未立,琦位辅相,自任忧责,遗身忘家,触嫌疑而犯忌讳,请建大本,累年之间,其言不可胜纪。又尝挟孔光传进呈,面指汉成帝立弟之子定陶王为太子事,卒能感动仁祖,天心开悟,英宗遂自宗藩立为皇子,曾未踰年,纂绍大统。使琦犹豫畏缩如众人,以全躯保妻子末计,迟回数月之间,安危大策,盖未可知。此琦之功,万世之功也。
  恭惟英宗皇帝出潜膺箓,乃天之所命,以开佑无疆,顾人臣何功之有哉?而圣人以谓天命必假人以发之,故推功臣下。然则固当考是非,较难易,以核其实,乃可以示天下,信后世也。琦与同时在位者殁既久矣,乃有贪功徼幸之人,出而攘之。元丰三年,故参政王尧臣子同老【一】,上书言其父至和中与三四执政请立皇嗣,大议已尝定矣,愿发明先臣忠烈。书既入,朝廷疑之,有所询考,卒无明证确论有以信天下者。朝廷于是行疑赏于仓猝,诏下之日,公卿士大夫知当时事者,莫不谓朝廷过举。于时史官阿意迎合,又请其事书之,公论为之愤郁。今者,伏遇编修先帝一朝大典,及纂述故事以立传,臣等以谓不可不明辨直书,传信后世,谨疏列九事,以考是非。
  按:同老缴进家传之文,谓是尧臣议建储日预撰诏草,尝怀之而进,意俟仁祖开允,即宣之以定其事。今诏草非得于禁省,而出于同老,则其有无真伪犹未可知,借令有之,缘尧臣复怀之而退,乃是未尝得请,议已格矣。诏草虽在,何功之有?果有已定之旨,则此诏用之矣,不应怀而归也。然则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一也。
  按元丰诏书褒诸臣之功,曰:「中外缙绅、近臣莫有知者。」臣等窃观英祖即位踰年,范镇作富弼迁官制词云:「往在至和之中,尝司冢宰之任,屡陈计策,请建国储,逮兹缵承,乃出绪论。」则是当时缙绅、近臣非不知弼等有建储之请,而近朝亦非不报其德矣,但不闻大本已有所属也。故弼自为辞官表云:「臣嘉佑中,虽曾泛论建储之事,仁宗尚秘其请,其于陛下如在茫昧杳冥之中,未见形象,安得如韩琦等后来功效之深切着明也。」弼自言止曾泛议,则明是当时所请别无主名,又云「尚秘其请」,则是仁祖未有允意。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二也。
  今攘功者之言曰:「至和三年四月,已有议定。」臣等按:谏官范镇其言五月初乞预建储副,以安国本,比至十月,凡十九疏,言皆感切,不见听用,于是待罪乞郡,又两移书执政,责其不恤国计。若四月已有议定,则何至使镇半年间恳恳如此?安得不略形已定之意,止镇再三之□?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三也。
  御史中丞包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