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据阁本改。
  【八】许雇曾募充弓手得力之人「曾」字原脱,据下文补。
  【九】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有」原作「在」,据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改。
  【一○】今月六日指挥「六」原作「七」,据上下文改。
  【一一】止行差补「补」原作「捕」,据文义改。
  【一二】正身弓手人人自爱惜「身」原作「为」,据阁本改。
  【一三】明年正月九日「日」原作「月」,据阁本改。
  【一四】亦依此关所属点检讫报本部「讫」原作「乞」,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食货五六之二六改。
  【一五】诏今后郎官与寺监官互轮季点「诏」原作「照」,据同上书改。
  【一六】乞罢进纳人出官「人」原作「入」,据阁本改。
  【一七】而所系者朝廷大体也「体」原作「礼」,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八】陕西西路按:宋无此路名,疑为陕府西路之误。
  【一九】澄清根本为心「本」原作「木」,据阁本改。
  【二○】准诏「诏」原作「照」,据范忠宣公文集范侍郎公遗文答诏论边情乞不妄动以观成败之变改。
  【二一】难保成功「保」原作「系」,据同上书改。
  【二二】致不失事机「机」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三】各以目今边情向去利害缕细详究「目」原作「自」,据同上书改。
  【二四】若有以梁氏之祸来告者「以」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五】卒至离析「至」原作「在」,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
卷三百九十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己亥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元年(丙寅,1086)
  全  文
  十月己亥,礼部言:「占城国进奉大使布灵息弛琴蒲麻勿等乞续进方物。」从之。
  户部言:「京都商税务取酌中元丰八年钱五十五万二千二百六十一贯七百二十八文立为新额,自元佑二年为始。」从之。
  河东路转运司言:「上供钱物,惟三路不起发,盖沿边费用常自朝廷应副,比之自京支降,可免往回船运之费。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物,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庚子,端明殿学士、光禄大夫范镇落致仕,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兼侍读。(镇加端明在二月十日己巳,此十月二十一日乙巳又降诏【一】。)
  大理寺言:「被旨根究军器监先乞市军器物料度僧牒,为钱计一十三万缗,而所差变买奉议郎刘仲昕等贩易欺弊,事连前军器少监蔡硕,请摄仲昕、硕等参对。」从之。(二年二月十六日断。)
  金部员外郎穆衍充夏国祭奠使,诏曰:「故夏国主嗣子干顺,维尔先人,世修职贡,讣音忽至,愍悼良深,相与诸臣,同增悲慕。惟忠可以保国,惟孝可以得民,各祗乃心,以服朕命。」(嗣子干顺,政目于十月十六日书故夏国主秉常奏,又于七月十日薨,十一月十四日并二十四日可考。)
  辛丑,都大提举成都府等路榷茶兼陕西等路买马黄廉言:「按元丰六年闰六月十三日并八年十二月七日朝旨,应缘茶事,于他司非相干者,不得关预。设使缘茶事有侵损违法或措置未当,即未有许令他司受理关送明文,深恐民间屈抑无由申诉。乞止依海行元丰令,监司巡历所至,明见违法及有辞讼事在本司者,听关送。应缘马事,亦乞依此。」从之。
  荆湖北路转运司言:「准暣,刑狱、兵甲、贼盗事悉委提刑司;又准朝旨,诸路转运司兼管贼盗。本司如巡所部有器械损坏,合行修整,以致盗贼缓急差拨兵甲,若须候移文提刑司,恐后时别致败事。欲乞兵甲许本司通管,及遇巡按应甲仗库军器亦许点检施行。」从之。(新削去。)
  侍御史王岩叟言:「伏见除知汝州章惇知扬州命下,累日物论喧然,以为未允。伏读告词,又不为经明堂恩霈,直是无故宠迁,臣愚不解此意。按惇以跋扈之材,怀怨望之志,肆行无礼,悖慢两宫,若正典刑,自当诛殛。陛下大度涵容,不加深罚,但罢机务,与之一州,又汝海善里,王畿近藩,物物便安,非为贬所。罪大责轻,公议已称其太幸,岂可曾未数月,遽易大邦?骮大臣降黜,例是经年方有移命,又须考得罪之情重轻何如,亦未必经年便得易地。搢绅士大夫皆云:惇之凶慝,不独公卿大臣皆所忌惮,而朝廷似亦畏之,甚可怪也。臣窃惟皇帝陛下春秋方富,太皇太后陛下不出房帏,尤当严命令,肃政刑,立之风声,以重朝廷之势,不宜浸开姑息,稍自陵夷,以弱天子之威也。臣恐自此增强臣慢上之心,长髃恶欺天之意,非国家之福尔。伏望圣慈深察臣言,特加裁处。」贴黄称:「惇告词中不言以恩移郡,必是非久别,欲引恩加之职名,以悦其心,乞陛下特赐省察。」(惇知扬州在六月庚寅,二录皆不载岩叟言章,当考。)左司谏朱光庭亦以为言。
  壬寅,(十八日。)诏章惇依